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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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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指的是因為一些不合理原因、甚至無關係的原因而對某一社會團體成員作出負面的行為,此行為會導致對此一社會團體成員不利的後果。
歧視是偏見實踐的結果。譬如,某公司老闆認為女性比男性會處理家務,但處理公務的能力卻比不上男性這是一種偏見,如果該名老闆強迫懷孕的女職員離職在家帶小孩,則是對女性的歧視。
目錄[隐藏]
1 歧視的理論
2 歧視的種類
2.1 性別歧視
2.2 年齡歧視
2.3 家庭崗位歧視
2.4 身心障礙歧視
2.5 種族歧視
2.6 宗教歧視
2.7 性傾向歧視
2.8 身高歧視
3 歧視與法律和公約
3.1 香港
4 參考
5 外部連結
5.1 香港
5.2 美國
[編輯] 歧視的理論
品味歧視(taste discrimination)
該理論由Becker在1971年提出,他指出當一個人為了維持歧視的偏好時,將會導致可供交易的對象範圍受到限縮,因此他會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這歧視的品味或偏好不限於雇主對勞動者的選擇,也適用於勞動者選擇是否就業及何種職業上。在勞動市場上雇主拒絕僱用邊際產值大於邊際成本的勞動者,稱為雇主歧視,雇主將為其非理性的選擇負擔額外的成本。僱用成本將由w,升高為w(1+d),其中w代表淨工資率,d表歧視係數。相對的,勞動者在勞動邊際機會成本小於邊際報酬之下仍拒絕進入勞動市場,其中必有非理性之因素。例如,為料理家務而退出勞動市場的婦女(藍科正 1996)。
統計歧視(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
該理論由Phelps在1972年提出,他認為歧視是資訊不充分下的一種有效率措施。當雇主在錄用員工之前,無法知道個別應徵者的將來工作表現會如何,因此他對於應徵者的工作品質處於一種資訊不足的狀態。雖然雇主為了確定應徵者的工作品質可以一一進行調查與研究,但這麼做可能導致成本過高而不可行。因此會雇主會以其對團體差異的認知與刻板印象(stereotype)來做僱用決策。根據預期確認程序(expectancy confirmation sequence)的觀點,則不難發現看似有效率的僱用程序,期使只是雇主的自證式預言。根據這觀點,雇主期盼婦女會有某些特定行為(例如較細心適合文書工作、離職率較高等),因此指派例行性工作或提供不定的工作環境;反過來婦女也以相同的預期回應,更加深對刻板印象的定位。再者,人們會傾向保留既有的刻板印象而忽視其他相異的資訊。因此在考慮僱用與否時,雇主極可能忽略與兩性特徵預期不符的資訊,進而產生統計歧視(林欽明 1995)。
相較於品味歧視的研究方法將歧視當作一種偏好加以處理,統計性歧視則基於交易成本的理論說明歧視的成因。歧視的出現並非全然來自於不理性的偏好,當人在資訊不充分的情形下無法瞭解交易對象的屬性時,統計性歧視便成為一種有效率的選擇方法。例如目前在就業市場上,不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往往以學歷作為工作資格的限制,或作為決定薪資高低的標準。這種就業市場上的「文憑主義」作法也是統計性歧視的一種型態。嚴格來說,學歷只能表示一個人通過學校方面的考試,但是並不能充分代表一個人的工作能力。這種措施之所以不被認為違法,主要原因應是在於學歷與工作績效之間具有著某種程度的統計關聯性,因此以學歷篩選員工是一種有效率的措施。
[編輯] 歧視的種類
常見的歧視行詳列如下。
[編輯] 性別歧視
參閱:性別歧視
由於性別(包括男、女、又或變性等)而導致的歧視
例子
同工不同酬 - 在日本,不少女性的薪金仍然比做相同工作的男性為低。
繼承 - 根據韓國戶主制,若男戶主去世,家中的女性沒有繼承的權力。 (2005年,韓國憲法法院宣佈戶主制違憲。)
強暴罪 - 在香港,男方須負上強暴罪刑責,反而女方不論是否自願亦不須負上刑責。
[編輯] 年齡歧視
由於年齡而導致的歧視
一般來說年紀較大的人會較易受到歧視,但是有時也有相反情況
例子
一名僱主因為一名求職者的年齡而非工作能力而拒絕聘用。
[編輯] 家庭崗位歧視
由於一個人在家庭中所負的責任和崗位而所受到歧視。
例子
任何人若因為要照顧家中的長者、幼兒而影響其工作能力,如不能加班,因為這個原因而被解僱。
[編輯] 身心障礙歧視
由於一個人的肢體殘缺、疾病而受到歧視。
殘疾不限於肢體損傷。對於一位精神病康復者的歧視,也歸入殘疾歧視。
例子
一位下肢傷殘的輪椅使用者由於一所餐廳外設有階梯而被拒絕入內用餐。
香港政府在1999年在九龍灣健康中心設立綜合治療中心,當附近麗晶花園的居民知道中心內有專為性病和愛滋病感染者提供的服務後,作出了非常激烈的抗議,包括堵塞通道阻止中心職員和使用者通過和對他們辱罵、展示帶歧視成分的橫額等。後來平等機會委員會指居民有關行為可能已經扺觸殘疾歧視條例,並協助五名有關人士向法院對居民提出法律程序,最後原告和被告達成和解
中國大陸的B肝歧視
[編輯] 種族歧視
任何人由於其種族問題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即屬種族歧視。
種族歧視不一定只限於有色人種。白人也可以是被歧視的對像。
例子
南非、美國在上世紀的種族隔離政策
在香港,對很多種族族群帶有侮辱性份的稱呼,例如「鬼佬」(白人)、「阿差」(南亞族群)、「賓妹」(菲律賓女傭)、「黑鬼」(黑人)等,也算是歧視的一種
[編輯] 宗教歧視
任何人若因為其宗教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即屬宗教歧視。
例子:
佛教徒要求航班提供素菜,但航空公司指對方可以不吃有動物成份的食品;
一位星期六要出席宗教活動(猶太教或部份基督教宗派)的老師,被學校安排於星期六返回學校當值;
同樣地,一位星期日要返教堂的基督教徒被上司要求星期日出席公司活動,否則會被解僱;
伊斯蘭教徒被禁止於工作期間抽時間禱告(伊斯蘭教徒每日要禱告五次,當中除去日出和日落、午膳期間的午禱以外,尚有兩次在工作時間)
[編輯] 性傾向歧視
任何人因為本身的性傾向(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而受到歧視
例子
兩名同性戀者被拒絕合租一住宅公寓。
[編輯] 身高歧視
由於身高異常,特別是個矮,而受到歧視。
例子:
雇主提出與具體工作無關的身高要求。
電視電影中,就身高對矮個角色嘲笑比對高個角色更常見。
早年比利時殖民者在盧旺達進行種族歧視,扶植圖西族勢力的原因之一,是圖西族比胡圖族人個子高、膚色淺。這個偏向是後來盧旺達內戰的導火索之一。
[編輯] 歧視與法律和公約
在世界不少地區,「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都是憲法上的權利,部份地區更將歧視行定為刑事罪行。不過,不同地區對於不同的歧視行為採取不同的標準。雖然亦有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的國際公約,但總括來說現時全球還未就各種歧視有一個劃一的標準。
有時候法律本身已經構成歧視行為。直至今天世上仍有很多國家(尤其伊斯蘭國家)的女性仍然沒有投票權。即使在西方國家,雞姦法和同性婚姻仍然引起很大的社會爭論。
[編輯] 香港
香港的立法局於1996年通過《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規管對性別、殘疾和家庭崗位的歧視行為,並成立法定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執行條例。
最近香港政府正就種族歧視和性傾向歧視立法咨詢公眾意見,名為《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將於2006年12月1日刊香港憲報,12月13日交香港立法會進行立法首讀。
[編輯] 參考
《社會學與台灣社會》(精簡本),瞿海源、王振寰主編,ch4社會化:083。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 香港
平等機會委員會
[編輯] 美國
平等機會委員會
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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