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手機,戴介指,手鏈等等都是私人物品,老師有權要求暫時代為保管,但沒有權利"沒收"另外,老師有權通知學生監護人或家長代為取回,此舉是為確保學生財物安全,並沒有不當之處,而老師訓斥學生,原意為教導學生之紀律,但不巧有個別老師語氣過重或用詞不當,此舉出發點雖然是好的,可是學生如有不滿可以以家長信方式向校長及教統作出投訴。
至於下雨天的上課安排,主要由教署作準,學校的話不無道理,由於教署的指令不清楚,所以學校會以教署所作出的指示為第一解決方法,所以該說法(教育處話下午校停課姐,又冇話全日制停)是成立的。
公益金便服日的捐款,是以公益金的名義募捐的,不過假如學校在學生捐款前說明捐款會有另外用途,而由於學生捐款與否是學生的自由,所以學校在捐款前明確提出該方案的話,並無問題。(若在收到捐款後再作出決定,則會出現問題了。)
希望有機會再次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