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甚麼情況下可申請離婚?
在香港,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irretrivable breakdown),而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
一.對方通姦(adultery),而申請人不能忍受和對方共同生活;
二. 對方行為表現令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
三. 對方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
四.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而對方願意離婚;
五.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
申請離婚到判決離婚,大約要六個月。
如找不到對方(答辯人),則要申請以報紙廣告形式通知對方,需要時間會更多。
法庭會根據雙方的需要而判給贍養費. 若男方有其他資產, 法庭亦可將資產轉到女方名下.
會影響膽養費既因素有婚姻的長短, 雙方的工作能力, 賺錢能力, 實際生活需要, 年紀, 對家庭的貢獻等等(可參考法例 MPPO (CAP.182) 第7(1) 條).
申請離婚要對方同意嗎?
除了以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為離婚之事實基礎外,都不須要對方同意。
但對於子女撫養權及瞻養費的安排,則如雙方有協議,會較為方便。但沒有協議仍然可以申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