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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新指引,香港國際機場由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開始,在檢查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時,實施新的保安規定。
香港國際機場實施的手提行李新規定包括:
1.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亦不會接納。
2.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3.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以便進行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
4. 所有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特別飲食所需之物品,經查證後可獲豁免。
~~~有關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保安管制~~~
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包括什麼?
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包括:
飲料,例如水、湯和糖漿;
乳霜、潤膚液、潤膚油、香水、化妝品,例如睫毛液和唇彩;
噴劑和細小壓縮容器,例如刮毛泡沫及香體噴霧;
膏狀物品,例如牙膏;
隱形眼鏡藥水;
凝膠,例如髮膠和沐浴露;
任何其他相類物品。
旅客可否攜帶水/飲料/附有液體的食品通過香港國際機場的保安檢查站?
這些物品必須盛放在容量不超過100 毫升的容器,並與其他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一併放在容量不超過一公升的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否則不能通過保安檢查站。
為免引起不便,旅客可在通過保安檢查站後在禁區商店購買水或其他飲料。航程中航空公司也有水供應。
未能通過保安檢查站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和容器,會怎樣處置?
這類物品會全部棄置。為方便保安檢查,並避免不必要地在保安檢查站棄置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乘客應把無需在航機上使用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放入寄艙行李。
新規定是否適用於寄艙行李內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
不是。新規定只適用於手提行李。
這些可重複密封的透明膠袋的形狀或大小,有否任何具體規定?
沒有。在已實施有關措施的地區,如美國和歐盟,最常用的膠袋尺碼 為20 厘米乘20 厘米(8 吋乘8 吋)。
除上述 (8 吋乘8 吋)膠袋外,可否使用其他膠袋?
只要膠袋是透明,可重複密封,而容量又不超過一公升的,均可使用。
哪裏可以找到符合規定大小的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
這類膠袋一般可在超級市場和家居用品店購買到。
盛載在可重複密封透明塑膠袋內的容器有否數量限制?
沒有。不過,每個容器的容量不得超過100 毫升;全數容器放進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後,不應顯得擠迫。一般來說,一個一公升膠袋可盛載五個100 毫升容器。
那些未能放進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和其容器,或載有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和其容器的容量超過100 毫升,須在保安檢查站棄掉。
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是否需要以原有包裝的容器盛載?
不需要。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可貯存在任何容量不超過100 毫升的容器內。
容器是否需要透明?
不需要。
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可否盛載在容量超過100 毫升的容器?
載有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如超過100 毫升,不可放在手提行李。如要攜帶有關物品,必須放在寄艙行李內,並遵守危險品規例。
藥物可獲得甚麼豁免?
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包括中藥,可獲豁免遵從100 毫升的規定,且數量不限。旅客可攜帶需要在航機上服用的藥物登機。有關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需盛載在容量超過100 毫升的容器內,並向保安檢查人員出示,以便進行X 光檢查。旅客可能需要出示有關藥物的證明,例如醫生信或處方證明。
為方便保安檢查,旅客可把所有不超過100 毫升的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與其他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一併放在一公升透明膠袋內。那些無需在航機上服用的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應放入寄艙行李。
如攜帶的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是在藥房購買的「成藥」,並無醫生處方,可否通過保安檢查站?
可以,只要這些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盛放在容量不超過100 毫升的容器,並與其他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放在容量不超過一公升的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
嬰兒奶/果汁/食品食品可獲得甚麼豁免?
嬰兒奶/果汁/液體和凝膠狀食品可獲豁免遵從100 毫升的規定,且數量不限。旅客可攜帶足夠供嬰兒在航機上食用的數量登機。如有關物品的容器容量超過100 毫升,需向保安檢查人員出示,以進行X 光檢查。通過保安檢查站時,同行嬰兒須在場。
為方便保安檢查,那些無需在航機上食用的嬰兒奶/果汁/液體和凝膠狀食品,應放入寄艙行李。
嬰兒配方奶粉有否任何限制?
嬰兒配方奶粉不屬液體,凝膠或噴霧狀物品,不受新規定限制。
在香港國際機場購買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可否帶上離港航機?
可以。旅客通過香港國際機場保安檢查站後,可在機場禁區商店購買液體、凝膠和噴霧類商品,然後帶上離港航班。不過,如乘客須在下一停站機場轉機,應向航空公司查詢有關當地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規定。
在香港國際機場轉機的旅客如攜帶在其他機場或航機上購買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商品,可否通過香港國際機場的轉機保安檢查站?
可以,只要這些物品存放在容量不超過100 毫升的容器,並與其他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一併放在容量不超過一公升的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內。
如液體、凝膠和噴霧類商品的容量超過100 毫升,必須符合下述規定,而檢查結果令人滿意,方可通過香港國際機場的保安檢查站:
1.在已實施相關的新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的機場購買;或
2.在香港註冊的飛機上購買;或
3.在非香港註冊的飛機上購買,而該航機的上一停靠機場已實施相關的新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以及
4.所購買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必須包裝在密封的防干擾塑膠袋中,並展示有關證明,顯示商品是在旅程當日購買。
2007-04-06 00:54:01 補充:
香港機場隨身手提行李新安檢規定 (只適用於香港) ********日本之規定由3月1日起生效, 詳細資料如下:********
http://www.mlit.go.jp/koku/03_information/13_motikomiseigen/gaiyou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