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實施最低工資,管理者可能因為利潤減少而增加犯法的可能性,同一時政府要解決就要增加監察成本。”
我認為, 以上的假設, 並不需要, 是不會出現的。
因為, 若 “利潤減少而增加犯法”, 那麼:
1.) 物業的持有者 (業主) , 要加租金 (由上世紀中期已出現), 企業的利益相對減少。是否 “增加犯法”?
2.) 政府增加差响和地稅: 企業的成本增加, 利益相對減少。是否又多了 “增加犯法” 機會?
3.) 全球一體化的大環境下, 競爭者再不限於本土, 劇烈的競爭下, “利潤減少” 了, 又多了 “增加犯法” 機會的藉口?
最後, 筆者語重心長, 希望 “最低工資” 能夠出現香港社會, 並能夠幫助低下層的市民。
(題外話 : 非常高興, 值著文字媒體, 可能和千萬里以外, 互不認識的網友, 討論和各抒己見。
筆者, 移居加國數年了, 可是, 仍舊念念不忘香港, 她是筆者的故鄉, 那裡, 留下筆者親人和良朋; 同時, 留下多少筆者印象難忘的足跡。
“最低工資” 對筆者而言, 是熟悉的, 現在安省的“最低工資”, 是每小時 CAD8.00, 即一年的 “最低工資” 薪酬是 (8 x 44 x 52) CAD18,304。
對香港的兌換率而言, 可能已不錯了。 但是, 對筆者, 或是, 筆者所認識的人, 沒有人收取如此 “微薄” 的薪酬。 你可知道? 多倫多市民的薪金水平的平均數, 是年薪約CAD4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