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不報的後果

2007-04-06 6:01 am
請問根據香港法例, 拾遺不報的後果是甚麼?

回答 (1)

2007-04-06 6:06 am
✔ 最佳答案
根據(盜竊罪條例) 第2條 (1)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及“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三條 ....任何人如相信採取合理的步驟亦不能找到擁有該財產的人,則該人挪佔屬於該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意思係如果你有理由相信怎樣都找不到物主的情況下,如在街上拾到$1,附近無人,咁樣你可能不會被視為不誠實。

甚 麼 是 拾 遺 不 報 ?
  筆 者 在 法 律 界 打 滾 多 年 , 不 時 有 人 問 及 是 否 有 拾 遺 不 報 這 一 條 控 罪 。 其 實 , 這 條 控罪 實 際 上 是 偷 竊 罪 的 一 種 , 只 是 控 方 的 手 上 証 據 , 是 指 明 了 疑 犯 是 以 不 誠 實 的 手 法 , 拾 獲 有關 的 物 件 , 而 又 將 此 据 為 己 有 。

  很 多 人 將 它 和 藏 有 不 明 來 歷 物 品 罪 混 淆 了 , 以 為 後 者 即 是 拾 遺 不 報 。 來 歷 不 明 案 件中 , 控 方 只 須 要 証 明 當 時 疑 犯 是 有 理 由 被 懷 疑 是 以 不 法 手 段 獲 得 有 關 物 件 , 便 可 以 將 他 拘 捕。但 拾 遺 不 報 便 不 同 , 控 方 要 証 明 疑 犯 是 不 誠 實 的 , 兼 且 有 意 將 它 据 為 己 有 , 較 之 來 歷 不 明 罪難 証 明 得 多 。

  理 論 上 , 在 街 上 拾 獲 一 些 物 件 不 一 定 是 犯 法 的 , 只 有 市 民 在 拾 獲 那 件 物 件 之 時 , 相信 是 有 人 遺 留 下 的 , 但 又 不 採 取 任 何 辦 法 , 追 查 物 主 , 這 才 算 是 犯 了 拾 遺 不 報 罪 。 所 謂 「 辦法 」 , 並 不 是 要 市 民 做 其 福 爾 摩 斯 , 行 動 只 須 「 合 理 」 便 算 , 而 將 物 件 交 回 警 署 , 等 候 人 家認 領 , 便 可 以 稱 得 上 是 合 理 了 。 換 言 之 , 如 果 市 民 有 這 樣 做 過 , 結 果 無 人 前 來 警 署 認 領 , 便可 以 將 之 据 為 己 有 了 , 即 使 財 物 上 有 明 顯 的 記 認 , 但 由 於 無 辦 法 追 查 的 關 係 , 財 物 雖 然 明 明不 屬 於 自 己 的 , 也 不 算 是 犯 法 。

  另 一 方 面 , 所 拾 獲 的 財 物 , 很 多 時 候 是 人 家 遺 棄 不 要 的 , 如 果 疑 犯 當 時 是 有 這 種 想法 , 便 是 一 個 辯 護 的 理 由 。 當 然 , 這 樣 的 說 法 可 能 不 會 被 法 庭 相 信 或 接 受 , 因 為 這 是 要 視 乎物 件 本 身 的 特 徵 和 價 值 而 定 , 但 筆 者 卻 勸 告 讀 者 們 , 由 於 這 是 視 乎 法 庭 的 看 法 的 緣 故 , 為 了避 免 惹 上 官 非 的 可 能 , 倒 不 如 將 財 物 交 往 就 差 館 , 抑 或 乾 脆 不 把 它 拾 起 。
參考資料:
http://solicitor.com.hk/viewpoint/view 2a .html

收錄日期: 2021-04-21 15:49: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05000051KK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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