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僱主解僱

2007-04-06 3:58 am
hi.您好:本人06年11月在一間旅遊巴公司任職司機,由每天早上06:30-22:00工作,每月$15000,在工作兩星期後因交通意外工傷,由於這次意外,我被對方司機撞傷,放了四個月病假,在06-07我沒有追究僱主勞保,現由律師追究對方司機,在07年3月醫生發出一張輕工紙,要求僱主給一份輕工作,07年3月僱主給我一份工作,由每天10:15-17:15每日工作7小時冇食飯時間,要食飯就要放工食,因為公司做商場免費巴士每30分鍾一班,星期日要開12小時冇飯食,人工7小時$280.12小時$500.冇假放,現在本人在07年4月被僱主毛里解僱,我想問大家,僱主要唔要給我代通支金呢,要給我幾多日呢,人工係唔係由我入職時$15000元計呢,要唔要補假呢,同時我有醫生發出輕工紙期間可以解僱我嗎,我右可以點做呢

回答 (3)

2007-04-07 12:25 pm
✔ 最佳答案
根據你的描述,這個案明顯係工傷意外。你06年11月份受傷,四個月工傷病假即是於07年3月份結束,按照一般的工傷程序,你必須向勞工處銷假再安排判傷,正常情況下這些程序大約需時兩至三個月,那表示你尚在工傷期間,你僱主不能用任何理由或方法去作出解僱,最快都必須等待「評估證明書」(FORM 7) 發出後,才可以合法地結束雙方之僱傭關係。於這期間更不可以單方面更改任何僱傭條款,包括一切口頭協議在內。

現在首先要清楚了解的,是你的僱主有沒有將意外事件呈報勞工處,若你僱主已經將個案呈報,勞工處會郵寄書面文件給你,內容包括你僱主呈報之資料、勞工處檔案編號和銷假通知書等。
勞工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於意外發生後14天內將個案呈報,如果你到現在仍未有收到勞工處之信件,立即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將意外個案呈報,當勞工處確立這個工傷個案後,你才可以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至於你僱主於工傷期間單方面更改僱傭協議和無理解僱的問題,因為屬於工傷期間,應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求助。因為你僱主已經違反勞工法例,解僱你當然必須要發放代通知金,而計算方法亦會以入職時的薪金為計算準則。
另外連續性僱用期間「冇假放」,屬於一般事項,則應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投訴。而你僱主明顯亦已違反法定休息日之條例,必須按每七天工作一天有薪休息日的計算,補回假期薪金給你。

最後一提,工傷個案的正確程序,應首先向僱主追討工傷補償,待工傷個案完結後,才再向有關人士或機構追討人身傷害賠償,千萬不要相信那些要收取費用的商業機構,否則會得不償失的。
2007-04-06 6:50 pm
 最好是向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組求助,你應該向你所屬地區的勞資關係組尋求協助,一旦談不攏,雙方就要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上的判決。
 你可以登入該網站 ,找出你應該到哪一間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辦事處。
參考: 個人所知
2007-04-06 4:27 am
你可揾勞工處將你的情況及要求告訴他們便可以了,勞工處通常是站在勞工的一方.

收錄日期: 2021-04-18 21:45: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05000051KK0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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