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你的描述,這個案明顯係工傷意外。你06年11月份受傷,四個月工傷病假即是於07年3月份結束,按照一般的工傷程序,你必須向勞工處銷假再安排判傷,正常情況下這些程序大約需時兩至三個月,那表示你尚在工傷期間,你僱主不能用任何理由或方法去作出解僱,最快都必須等待「評估證明書」(FORM 7) 發出後,才可以合法地結束雙方之僱傭關係。於這期間更不可以單方面更改任何僱傭條款,包括一切口頭協議在內。
現在首先要清楚了解的,是你的僱主有沒有將意外事件呈報勞工處,若你僱主已經將個案呈報,勞工處會郵寄書面文件給你,內容包括你僱主呈報之資料、勞工處檔案編號和銷假通知書等。
勞工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於意外發生後14天內將個案呈報,如果你到現在仍未有收到勞工處之信件,立即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將意外個案呈報,當勞工處確立這個工傷個案後,你才可以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至於你僱主於工傷期間單方面更改僱傭協議和無理解僱的問題,因為屬於工傷期間,應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求助。因為你僱主已經違反勞工法例,解僱你當然必須要發放代通知金,而計算方法亦會以入職時的薪金為計算準則。
另外連續性僱用期間「冇假放」,屬於一般事項,則應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投訴。而你僱主明顯亦已違反法定休息日之條例,必須按每七天工作一天有薪休息日的計算,補回假期薪金給你。
最後一提,工傷個案的正確程序,應首先向僱主追討工傷補償,待工傷個案完結後,才再向有關人士或機構追討人身傷害賠償,千萬不要相信那些要收取費用的商業機構,否則會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