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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07 章 植 物 ( 進 口 管 制 及 病 蟲 害 控 制 ) 條 例 第 4 條 的 規 定 , 輸 入 本 港 的 植 物 必 須 先 領 有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發 出 的 植 物 進 口 證 及 由 原 產 地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的 有 效 植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
而除 供 人 及 動 物 食 用 或 作 工 業 用 途 的 榖 物 、 豆 類 、 種 子 及 香 料 之 外 , 所 有 種 子 如 附 有 有 效 的 植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 則 無 須 植 物 進 口 證 亦 可 入 口 。
另外,輸 入 下 列 植 物 無 需 植 物 進 口 證 或 植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
- 切 花 ;
- 供 食 用 的 水 果 及 蔬 菜 ;
- 供 人 及 動 物 食 用 或 作 工 業 用 途 的 榖 物 、 豆 類 、 種 子 及 香 料 ;
- 木 材 及 木 製 品 , 包 括 藤 器 及 竹 器 ;
- 乾 煙 草 及 含 有 乾 葉 的 製 作 品 ;
- 產 自 及 來 自 中 國 的 植 物 。
(詳見參考資料網址。)
2007-04-05 21:18:03 補充:
任 何 人 士 如 無 合 理 解 釋 而 違 反 本 條 例 , 即 屬 違 法 , 可 判 罰 款 一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