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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男童莊豐源爭取居港權,終審法院作出判決,莊豐源勝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清楚指明兩點:(一)《基本法》第24條條文中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可享有居港權,含義清晰沒有歧視;(二)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就上述《基本法》條文作出有約束力的解釋,終審法院認為有關條款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裁定毋須提請人大釋法。裁決落實之後,當時已經預知日後必定有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但保安局評估,情況並不會太嚴重,只要加強邊境偷渡情況及逾期居港人士的去留,情況可以控制,但怎料在這幾年間,內地開放多個城市讓內地人士可以自由行來港,03年沙士一疫之後,更借自由行人士刺激香港經濟,與此同時,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數字急速增長。直至今年,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情況已超過二萬人,而父及母均非香港居民在港出生的嬰兒,亦達到一萬二千人。,而父及母均非香港居民在港出生的嬰兒,亦達到一萬二千人。
內地孕婦大量來港產子帶來了三個問題:(一)香港的醫院產科服務不勝負荷,直接影響本港孕婦;(二)這些在港出生的小孩,正式成為香港居民,他們日後在港分享的資源包括教育、住屋、其他福利,難以評估;(三)內地孕婦在產子後「走數」,造成醫管局損失。
面對內地孕婦產子問題,中港官員經過多次商討,一直未能尋求出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包括昨日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提出的構思,一來有關構思尚未有詳細的指引,究竟入境處前線人員是否遇上腹大便便的孕婦就拒絕她們入境,就算落實這個指引,甚麼才算「腹大便便」,由懷孕第六個月開始,抑或第七個月開始?入境處職員並非醫護人員,他們怎樣去判斷內地孕婦的分娩期,如果一名懷孕八個月的內地孕婦入境,她只是來港「旅遊」兩個星期,距離分娩期甚遠,入境處是否「拒」她們入境?相信日後在入境櫃前的爭拗必定很多。另外,一名美國籍的孕婦入境,我們又是否一視同仁,將她們原機送返,香港在國際形象必定嚴重受損,甚至重創香港的遊旅業,損失無窮無盡。
特區政府及全國人大均表明不會就《基本法》第24條進行釋法,換言之,這個局面將一定要維持下去,就算求助內地公安單位,問題一樣不能解決,內地公安單位面對的問題與香港一樣,一名婦女未有懷孕時申請簽證來港,得到簽證之後半年,這名婦女已經懷孕,難道公安單位可以「追回」這個簽證,根本就不可能。
既不能釋法,行政手段又行不通,本欄建議特區政府,大刀闊斧將非本港居民在港分娩的費用,大幅提高至卅萬、五十萬,概念就有如「投資移民」一樣,如果內地或其他地區人士,欣賞本港的醫療服務水平,或者認為香港一紙身份證是無價之寶,我們歡迎她們來港產子,給予最優質產前產後服務及居留安排,這個構思必須私家醫院一齊配合,否則將出現漏洞,至於高昂收費可能帶來更嚴重的「走數」問題,相信要解決欠帳比起入境處職員制止孕婦來港,容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