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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2007-04-04 23:12:04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89條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計劃生育工作。第10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