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定明了僱員可獲得的最少的年假日數. 服務滿1年可得7日年假, 滿2年也是得7日年假, 服務滿3年可增至8日, 之後每滿一年增加一日, 直到服務滿9年可得14日, 之後維持在14日這上限.
但注意除非公司另有規定, 否則年假不是在當年放取, 而是在之後的12個月內放取.
另外, 你媽媽的老細其實已經違反了《僱傭條例》. 條例規定僱主不能以錢代假, 即使僱員選擇接受款項代替年假, 亦只限超逾10天的年假部份.
即使你媽媽不打算追究這個問題:
9/2000 - 9/2001 : 可得7天年假
9/2001 - 9/2002 : 可得7天年假
9/2002 - 9/2003: 可得8天年假 (欠1天)
9/2003 - 9/2004: 可得9天年假 (欠2天)
9/2004 - 9/2005: 可得10天年假 (欠3天)
9/2005 - 9/2006: 可得11天年假 (欠4天)
9/2006 - 現在: 未滿一年, 除非公司另有規定, 否則未可放取.
所以, 你媽媽的老細仍欠她10天年假. 由於《僱傭條例》不容許以錢代假, 所以如何計錢沒有標準, 但較合理的做法是按當年的平均日薪計算.
詳情可參考勞工署網頁:
1.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有關假期的部份: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2. 勞工署有關年假的問答:
http://www.labour.gov.hk/faq/cap57i_whole.htm
2007-04-04 15:44:19 補充:
補充一點9/2005 - 9/2006獲取的年假按規定應在9/2006 - 9/2007這時期內放取. 現在其實未過期, 所以其實未算欠你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