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麻煩, 請給予意見

2007-04-04 9:08 pm
朋友是做貿易的.
有其中一個客戶, 他們是某大牌子的中間人. 合作形式是: 由大牌子直接出單給朋友公司, 由朋友直接運貨給客戶; 亦由客戶直接付款給朋友.
中間人只是跟進樣辦及接待客人等事宜(大牌子會給予他們 agency fee), 不過原則上朋友的公司不可直接跟大牌子聯繫; 一定要經中間人.
現在中間人要求有回佣, 但不許在任何文件上列明; 由於在走貨及付款上, 朋友是直接跟大牌子處理的; 如果朋友給予回佣的話, 是否已犯法?
既不想失訂單, 又不想犯法; 該如何做.
麻煩各位給他們一點意見.
謝謝.

回答 (4)

2007-04-06 11:33 am
✔ 最佳答案
你朋友與中間人的回佣交易, 我認為在法律上是絕對無問題的. 因大家先事有口頭恊議, 且中間人用公司inv. 收取佣金, 並非私人收取回佣, 所謂 "under table" 我看你朋友是會錯中間人意思, 他是指對大牌子客人"under table", 並非指在法律上"under table", 生意各有各的秘密, 在道義及信用上, 你朋友亦無必要向大牌子公司透露,

你朋友公司與中間人公司的交易其實亦純屬生意上的交易, 中間人公司與大牌子公司亦是生意上的交易, 你朋友公司給中間人公司回佣是一回事, 大牌子公司給中間人公司回佣是另一回事, 兩者不可紛為一談. 如經雙方公司同意收回佣絕對是合情合法. 香港以這種型式做生意是好普遍.

話說回來, 如大牌子公司對你朋友公司及中間人公司講明他單方面回佣, 不準你朋友公司再回佣給中間人公司, 三方面都同意的話, 而你朋友公司與中間人公司再有"under table"交易, 就有遺信用了. 我相信大牌子公司亦不會這樣言明吧.
參考: 自己經歷.
2007-04-05 9:19 pm
其實以上兩位都答得很好,但是還未解決到你的核心問題。
圖片參考:http://hk.yimg.com/i/icon/16/13.gif

你要分開兩件事睇:
大牌子比Agency Fee給你的中間人是一回事。
而你們公司給Comission給中間人是另一回事。合法與否涉及你公司與該中間人的處理方法。如果你們以Under Table的方式及有人(如能夠決定你們訂單的買手)的個人名義進行,即有賄賂之嫌,在法律及道德上,你的公司應該拒絕。否則便要承擔法律上的風險。
相反,如果你們兩間公司以明文,如Contract、Agreement或Email Confirmation進行回佣,即每單交易都以正式會計程序入數及支付,運作上,你要在每張單出貨前出多一張退Comission的Purchase Order給該中間人。出貨或收到客錢後當找數給廠的方法找給中間人。這種形式是合法的。你們亦沒有義務讓客人知道有這份Agreement的存在。
圖片參考:http://hk.yimg.com/i/icon/16/32.gif
這種做法既合法又能兩全其美。
希望幫到你。
參考: My Experience
2007-04-04 9:50 pm
你好!其實現在做生意好多都係靠人事,靠關係,出面咁多廠家,點解要比你做先!咪又係有利益囉!回佣其實等於介紹費同接單費,你只要報價時set高D,同要有底面價,底價是是自己KEEP,面價係公開既!至於是否已犯法就見人見智,睇你點做,有錢揾就揾間好既會計師做靚盤數!
參考: 過來人
2007-04-04 9:41 pm
比回佣好平常姐,家下做生意,無回佣比人真係好難做 ..... 不過最好比現金啦,千其唔好比支票。


收錄日期: 2021-04-12 18:51: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04000051KK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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