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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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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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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爲行政區域名,中文的字面含義為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即國家一級行政區。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基本的定義為,一個普通行政區(請參考特別行政區),可以小至一條村莊、一個小鎮、一個城市,甚至一個政府。但對於大多數國家來講,一個直轄市最基本要有自己的選舉機制,選出直轄市的領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中華民國共有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首都)、上海、漢口、青島、大連、瀋陽、哈爾濱、西安、北平(即現北京)、天津、重慶和廣州。國民政府遷至台灣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均設有直轄市。
目錄[隐藏]
1 中華民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
3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4 大韓民國
5 參見
[編輯]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中華民國共設有十四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漢口、青島、大連、瀋陽、哈爾濱、西安、北平、天津、重慶、廣州、臺北(1967年改制)和高雄(1979年改制)。
而目前實際統治的直轄市有臺北市和高雄市兩個直轄市。目前臺中市正積極爭取成為臺灣第三個直轄市。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為市轄區、縣;重慶直轄市還有縣級市和自治縣。
1949年時,設有十二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漢口、鞍山、撫順、瀋陽、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慶、廣州,除北京及天津外,皆為大行政區代管。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區改為東北大行政區代管的旅大直轄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轄市降為江蘇省轄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長春市和松江省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1954年6月19日,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長春、哈爾濱、西安、武漢、廣州、重慶直轄市降為省轄市。1958年,天津直轄市降為河北省轄市,至1967年恢復。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慶市升為直轄市。
現時中國大陸有四個直轄市即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未來廣州或深圳最有可能成為中國大陸第五個直轄市。
[編輯]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現時有平壤直轄市。原先設有羅先直轄市,2005年改設羅先特級市。
[編輯] 大韓民國
1991年以前存在的行政區劃,現在稱為廣域市。
[編輯] 參見
中國行政區劃
台灣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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