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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巴士路線:
5X, A12, P12, 18, 43X, 70, 70M, 104, 260, 373A, M590, 720, 720A, 720P, M722, 780, 781, 788, 789
巴士路線:
43X, 70, 104, 115, 182, 260, 301, 302, 305, 307, 336, 373, 590A, M590, 603, 619P, 641, 680X, 681, 681P, 690P, 720, 720A
商業登記署
上午8:15 –下午5:30
豁 免 登 記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規 定 下 列 各 有 關 人 士 從 事 的 服 務 或 經 營 , 不 必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
(1) 慈 善 機 構 ;
(2) 農 業 、 園 藝 或 漁 業 的 經 營 ( 此 項 豁 免 不 適 用 於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成 立 為 法 團 或 須 註 冊 的 公 司 );
(3) 擦 皮 鞋 的 生 意 ;以 及
(4) 根 據 《 小 販 規 例 》 須 要 領 取 牌 照 的 各 種 小 販 生 意 ( 在 建 築 物 內 經 營 者 除 外 )。
豁 免 繳 付 商 業 登 記 費 及 徵 費
如 你 業 務 每 月 的 平 均 生 意 額 不 超 過 以 下 限 額 ,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付 商 業 登 記 費 及 徵 費 :
主 要 憑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利 潤 的 業 務 $10,000(由 1996年4月1日 起 生 效)
其 他 業 務 $30,000(由 1996年4月1日 起 生 效)
對 於 現 有 業 務 , 上 述 每 月 平 均 生 意 額 須 為 緊 接 申 請 提 出 前 6 個 月 的 每 月 平 均 款 額 。 至 於 新 開 業 務 , 則 須 為 該 業 務 開 業 後 首 6 個 月 的 估 計 平 均 款 額 。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在 香 港 成 立 或 須 要 註 冊 的 公 司 不 會 獲 得 豁 免 。
如 獨 資 東 主 或 相 同 合 夥 人 同 時 經 營 兩 項 或 多 於 兩 項 業 務 , 則 任 何 一 間 該 等 業 務 均 不 會 獲 得 豁 免 。
申 請 必 須 以 訂 明 的 表 格 「表 格 3」 提 出 。 你 可 以 親 身 或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書 。 本 局 為 了 確 保 申 請 書 的 真 確 性 , 請 恕 不 能 接 受 以 傳 真 方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書 。
你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表 格 「表 格 3」 , 然 後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商 業 登 記 署。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電 子 服 務 : 電 子 表 格 及 提 交 電 子 資 料 。
現 有 業 務 申 請 豁 免 繳 付 商 業 登 記 費 及 徵 費 , 要 在 現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的 1 個 月 前 遞 交 。 舉 例 , 如 你 現 有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將 於 2003 年 5 月 15 日 屆 滿 , 而 你 希 望 由 2003 年 5 月 16 日 起 計 1 年 內 獲 得 豁 免 繳 付 登 記 費 及 徵 費 , 你 須 於 2003 年 4 月 15 日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 如 是 屬 新 開 業 務 , 則 申 請 應 在 提 交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後 1 個 月 內 遞 交 。
申 請 人 會 獲 書 面 通 知 其 申 請 結 果 。 如 獲 批 准 豁 免, 本 局 會 連 同 覆 信 發 出 「 註 明 批 給 豁 免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 申 請 人 在 未 有 接 獲 通 知 前 仍 須 依 期 繳 付 商 業 登 記 費 及 徵 費 。
豁 免 只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才 會 批 給 , 並 有 效 至 「 註 明 批 給 豁 免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有 效 期 屆 滿 止 , 為 期 1 年 。 其 後 每 年 必 須 根 據 當 時 所 生 效 的 豁 免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豁 免 申 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