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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車輛的負載
(1) 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
(a) 不足3歲的兒童不計算在內;
(b) 3名3歲或3歲以上的兒童,如每人身高不超過1.3米,則算作2人。
(2) 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允許乘客乘坐該車輛,除非該乘客是坐在一個構造適當並固定於該車輛車身的座位上,但以下情況則不在此限—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a) 該車輛是領有批准運載站立乘客的牌照的公共服務車輛;或
(b) 該車輛根據第53A條獲豁免而不受本款的規限。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3)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所運載的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或不得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發出的超額載客許可證所許可的數目。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4) 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在其電單車運載一名以上的乘客;如該電單車裝配有側車,則側車所載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側車固定座位數目。
(5) 當在道路上的電單車載有乘客,而他並非坐於側車時,則有關的司機須確保該乘客跨坐在該電單車位於司機背後的一個適當座位,而該座位乃牢固安裝在該電單車上。
(6) 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用該電單車運載不足8歲的兒童乘客,除非該兒童坐在牢固安裝在側車內的座位上。
(7)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8) 第(3)款內有關禁止運載人數超過車輛登記文件所指明數目的乘客的條文,自1989年9月1日起適用於輕型貨車、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而在該日期前─
(a) 輕型貨車的司機除可運載該車輛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的乘客外,不得在車輛內額外運載1名以上的乘客,以乘客人數合計不超過5人為限;
(b) 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的司機不得在車輛內運載超過5名乘客,
除非其根據該款所指的超額載客許可證而獲允許如此運載。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根據8(a), 只要不超載, 沒有規定私家車後排能否坐多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