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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例中,尚未有正式法例專門針對偷怕。但若因此感到不安或安全可能受到威脅時,仍然可以報案,因為律政司可引用另一條例來作出起訴: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60條《遊蕩》: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穿着制服而處執勤中的人士遭到拍攝,一般情況下較令人認為是明拍而非偷拍,而由於香港尚未立例保護肖像權,所以成功起訴比較困難。
不過,倘若因拍攝而阻礙公職人員(不包括保安員和百貨公司售貨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會被引用以下條例作出起訴: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
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