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人家中有類似的經歷首先建意你不要輕易答應離婚必免失去談判籌碼 你可以已電話錄音方式誘導他說出自己有外遇,電話端你必須平靜告知他你願意成全他們但你很愛孩子希望他將孩子給你照顧,此種錄音可使法官對妳有所偏心但法官監護權的判決依據不只是你先生外遇而以還包括了你的工作能否扶養等能力所以財力也是很重要的若是孩子還小一般判決給母親的機會很大,此段時間與對方溝通時要小心以必免對方蒐證千萬不要在電話中講髒話, 狡獪一點你可以扮可憐求他為了孩子回頭你會原諒他 等....語言基本上勝訴的機率很大最後告訴你爭取孩子的意義在於你能給孩子的更好而非勝利若是你先生家境很好把孩子留下也許是對的(離開心更寬)
其實我想大家回答的都很好
但實際上我想妳的問題會跟我一樣
我前夫也是因為外面那個女的逼他跟我離婚
他們兩個想盡辦法要來擊潰我,想盡辦法要找一些莫虛有的罪
來逼我離婚,但我為了小孩一直忍一直忍
你不想找徵信業者,這我很能體會,
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會不會被騙,得不嘗失
如果你只是單純的想離婚和要小孩
妳一定要先忍耐,不管他怎麼逼就不要簽字
因為他們一定會比你急
我不知道妳小孩多大,但大多數的法官
越小的小孩判給母親的機會是越大
另外現在不像以前以父係為主
到了民事法庭會有社工人員去家裡看
看是哪一邊環境對小朋友比較好
當然如果妳有正當工作對你最有保障也是列入評分
總而言之在所有條件沒談好之前
妳千萬不要簽,有問題可以寄私信給我
我可以跟你說我之前怎麼處理我前夫的
你放心我決非徵信業者
妳可以看看我的部落格或之前回的問題
參考: 有同樣遭遇
有人可以點我的知識+看我的發問回答嗎?我需要董法律的人幫幫忙>"<
我不想因為我害我朋友離婚>"<誰來幫我吧!拜託董法旅的看一下20點喔
不好意似,借小舞問一下.版大不要生氣,我也是逼不得已,
要是沒人幫我解決這個問題,她們離婚我真的會內舊一被子!
小孩多大...平時誰帶??
2007-04-04 15:07:47 補充:
依法律層面對您的情況分析!!
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則離婚裁判並無疑義....
並不需要抓姦...外遇等等...
當然捉姦有個好處…訴請離婚您就為無過失之一方….
對於任何爭議點…對您都非常有利!!
爭議點一:2位小孩監護權
法院裁判監護權的依據是以小孩子最佳利益為原則….
1.孩子年紀..基本上學齡前判給媽媽機率較高
2.孩子人數…原則上法院判給同一個監護人為宜…但一人照顧2個以上孩子…明顯能力不足時…
則可能分別判給一人監護一位兒童…重點在…你是否有足夠能力照顧2個孩子
3.孩子平時照顧情形,誰平時照顧的多…則獲得監護權的機率大…
4.孩子的意願….通常學齡前兒童…法院不會採用孩子意願…但仍會參考…孩子願意跟你…則有加分效果
5.經濟能力…你經濟上是否可以負擔孩子生活教育所需…
6.家屬支援可能性…當親家庭的母親…往往為了工作與家庭…分身乏術…此時家屬支援就顯得非常重要
7.家長品行…是否有前科..不良嗜好等等…足以影響小孩身心人格之發展!!
以上實際情形…您自己最清楚!!!考量一下雙方條件等因素…相信你可以知道獲得監護權的機率誰較高
爭議點二:財產分割
縱使房子為夫名下,但正常處理程序為,取回婚前各自財產,婚後各自取得的財產…則可以分割!!
爭議點三:孩子扶養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改變….
所以…經濟上原則平等的話...他需要付一半扶養費用…
我是過來人, 我建議你既然對方催得很急, 表示已經不想等了! 一段感情出了問題, 才會有第三者介入, 但這當然不是你的錯, 只是你必須替未來和孩子打算,
此時你應該不會撕破臉, 畢竟還是有感情, 他既然想要孩子, 表示他並非完全無情無義, 反而要用可憐和柔性攻勢, 例如你問他, 同時失去孩子和最愛的男人的你, 對未來很茫然, 你說你需要時間接受此殘忍的事實, 所以可否先分居, 並說你不恨他, 謝謝他帶給你的快樂, 很抱歉失去了他的手, 也很遺憾你不懂為何變成這樣!
你把球丟給他們, 忍一時之氣, 不要哭不要責怪他, 當愛結束時, 哭只會讓男人更反感, 責怪只會讓他認為外面的女人果然比較可愛, 你也反問他, 孩子以後問起, 你們倆應該如何面對孩子, 理性處理, 決不要意氣用事, 同時也藉機拖延, 製造他們吵架, 不是為了回頭, 是不想讓那女人好受, 最後我先生被她吵到煩了, 開始躲她, 你老公逼你只是受不了才會逼你, 分居是讓你不再受傷害!
我用了這個苦肉計拿到了房子和贍養費的條件, 夜裡卻咬著牙抱著不滿周歲的小孩哭了一夜又一夜, 而現在我們分居二年了, 他也沒有和她在一起, 我們目前是朋友, 房子在我名下了! 記住, 別為了一時之氣, 而簽字!
現在我過得很好, 未來不知道~~但我知道我很爽, 不用為了另一個女人, 恨在心中一輩子! 加油!
過來人
女人阿你為何這麼善良~良~良~~~~~!!
就像阿志大大說的: 你這樣做他們會感激你嗎??
我同意離婚,可是監護權卻不願意放棄,丈夫似乎跟外遇對象討論製造一些陷阱想擊潰我
(他不值得你這麼"善良"的對待他)
如果他有體會到你的心情今天不會跟你提離婚,更別說又搶孩子監護權!
在法庭上真的要看法官的心情,如果不想賭運氣我建議還是蒐集一些對你有幫助的資料!
--->(跟徵信社打交道風險太大)
其實我還沒進入這個行業時心情跟你是一樣的,真正了解後才發現徵信社也有好的一面,比如說...幫忙挽回婚姻.債務處理...等等
如果沒有徵信社的存在這些問題又怎麼解決?
參考: 回答不佳,抱歉唷...
小孩子有受教權,既然稱之為權利,大人就不應該剝奪,即使是
生父生母也一樣,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
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
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
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
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如你無法在父親的年齡,品性人格,經濟能力,上佔有優勢的話,你
要取得監護權的機率不大,除非你能提出有不適任監護能力的理
由和原因或能證實有品性或道德上的問題如外遇證據等等
參考: 工作經驗
本人從事徵信社資深專業經理一職用本身的專業領域
提供你一些意見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
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
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辦理離婚的程序
1.書面資料,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 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
2.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更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而的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
3.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 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又非離婚不可時,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
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一○五二條請求。
無論監護權是哪一方.只要有能力.雙方都必需負擔小孩撫養費.如有一期未照時間按時給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一次完全給付至成年的費用。所以,你是有權代孩子向對方請求教養費用的支付。因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負擔是法律規定,所以,他是無從拒絕的。若他堅不支付,就只剩下走法院ㄧ途,但這對他並沒有好處,因為他一定敗訴
以男方有外遇情況來說....
通姦罪採"插入說",有姦淫行為即構成本罪
妨害家庭之通姦罪有力的證據依序為:
1.產子,DNA相符。(兩造都不用狡辯)
2.抓姦在床並有房間內正在行房之影像。
3.抓姦在床並有保險套遺留精液的證據。
4.抓姦在床兩人未著衣物擁抱著之影像。
5.抓姦在床兩人都在床上。
6.抓姦時兩人都在房間內。
7.兩人相愛之通信內容。
以上我的一些經驗,
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尋問,
很樂意為你做詳細的說明
參考: 從業經驗+
先寫離婚協議書.把婚姻處理掉...小孩監護權部分再交給法院審理...
妳心中所想的:
解決之道是以老公外遇..來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但是只能用來談判的]因為..外遇要經判決確定不然在法庭是沒用的?
一是想辦法收集有利證據~再提出爭取監護告訴~
法官判決監護權,我如何舉證丈夫外遇,有道德瑕疵??
1.丈夫外遇與否與法官..判決監護權..無關[外遇判決確定..才會列入考慮]
2.道德..問題是在他而非你!不關你的事啊!
3還是你的意思是..外遇..是道德瑕疵..[那無關判定監護權的要件..還是可以提..但法官要是男的你最好不要說..女的~妳要看年紀..年紀大的..才有機會給你一點同情分..其他還是要按照規定的]
因為不是要抓姦離婚,是否可以不用抓姦在床??
1.是可以的..只不過證據要相當齊全..[後面會提供你方向]
是否只是要爭取監護權,我對丈夫外遇的舉證可以不用到『抓姦在床』這麼嚴苛??
1.基於小孩監護權..判定與是否有外遇無關..上面有提過了..[抓姦在床]只是用來與丈夫談條件最好的籌碼!
我如何蒐集一些對我有利的證據,爭取小孩監護權??(除了丈夫外遇外)
1.法官是根據兩造是否有能力給小孩正常生活環境~..不動產收入證明等..來判決
2.除非妳丈夫無法提供~否則妳的機會不大~
3.當然兩造條件優劣會法官會考量~不過比例很小~
4.排除以上原因~你必須舉證為何他不適合帶小孩..例如他是否有施暴紀錄..有過犯罪紀錄等..會讓小孩心理不正常的因素等等..
除了上法院,是否也有協調法院、家事法院之類,比較不會像罪犯那樣的審判場合?
但如果丈夫不願意,我又如何主張我可以去其他地方協調監護權??
以上都是同一個問題吧?..簡易法庭..申請協調
我個人給你點意見~除非你也有男朋友了...你不用管他啊!讓他催啊..急死他啊...你只要說清楚:[你想離就要讓出監護權..]他會受到第三者的壓力.......早晚要妥協的!
你還真善良....不過...他們會感激你嗎?
你可以蒐集的證據:
通話紀錄/錄音[他們之間或是你跟他們的對話]..書信往來..他們兩人出遊照片..人證也是其中一樣..通姦告訴不一定要抓姦在床..只是除此之外的鐵證不是那麼容易蒐集..
我不是鼓勵你抓姦...我反而擔心你不會跟妳丈夫談判..其實哪裡要搜證啊..也不需要打官司..根據情況....他哪有資格要求..根本是笑話!
[我是徵信業者.我只跟你說實際的..有效的方法..不跟你談法律條文]
2007-04-11 03:54:50 補充:
不幾樓的~小可 ~我希望你有時間多多到知識裡~幫幫跟你有類似狀況的女人~你不但很堅強...也處理得宜~現實與心理面都很清醒~我是老徵信了~你很難得的 有空多幫幫她們吧~我先替她們謝謝你了~
發問者 我非常贊同他的做法~也是我一向的主張~
參考: 神捕~阿志~
法規:民法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68 條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法規: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14 條
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
一百二十七條事件為裁判時,應審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一切
情狀,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及調查報告,切
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其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無礙難情形
或有害其健康之情形者,應聽取其意見。
於撤銷婚姻、離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夫妻同居、認領
子女或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之訴,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須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認領或宣告停止親權
、監護權,或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駁回夫妻同居之訴時,始得為之。如上
開條件尚未成就,法院亦無須就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附帶請求為
裁判。
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
為裁判時,應於裁判前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規:非訟事件法
第 130 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婚姻無效或撤銷、確認婚姻不成立,與
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及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時,有關對於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4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
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
、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
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妳或許可以提出妳先生電話的通聯紀錄又或者有親朋好友可以幫妳做證....記得訴請離婚時..順便要求孩子監護權歸妳..因為妳先生行為不檢點...怕以後會讓孩子成不良示範....加油了 !!
參考: 地方法院檢查署&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