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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Hanmulabi Fadian
【中文詞條】《漢穆拉比法典》
【外文詞條】Code of Hammurabi
【作 者】周怡天
古巴比倫王國法典。制定者為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故名。法典本文以楔形文字刻在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石碑上(見彩圖 《漢穆拉比法典》石碑上部(伊朗蘇茲出土) )﹐共49欄﹐2500多行。1901年法國考古隊發掘蘇薩城址時發現。該法典是迄今已發現的古代奴隸社會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法律﹐對後世有較大影響﹐是研究古巴比倫時代歷史的重要資料。
法典包括前言﹑正文和結語 3部分。前言表達國王對諸城之神的虔誠和眾神對他的統一王權的信任。結語則誇耀自己統一全國﹐為人民建立和平及公正的功勣﹐並詛咒那些企圖破壞法典碑的人。法律條文經泥板抄件補充後﹐可分為 282條﹐實際是漢穆拉比所收集的案例彙總。內容涉及訴訟和司法﹑侵犯他人財產﹑兵役﹑與農業有關事件的法律問題﹑商業﹑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傷害﹑行醫等職業的收費和責任﹑租貸和僱傭﹑奴隸買賣和處罰等。法典的本質在於保護奴隸制的財產關係和鞏固奴隸主的統治。
法典表明﹐當時的社會成員被分為三個等級﹕阿維魯﹐漢譯作自由民﹐在公社內佔有份地﹐是全權公民﹐組成公社(或城鎮)的公民大會﹐在大會中陪審重要案件﹐同時也對公社和國家負有服役義務。這一等級的下層多是自耕農﹐也有中小奴隸主﹐而王室成員﹑軍政官吏﹑女祭司和大商人等則是其上層﹐為奴隸主權貴和富豪。穆什欽努﹐這一等級在公社內不佔有份地﹐不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但得以在公民大會上發言作證)。其法律地位低於阿維魯﹐以服役而從王室(或神廟)中領得口糧或服役份地﹐隸屬於王室﹐主要是農業或牧業勞動者﹐也有部分是王宮的各類差役﹐其少數富有者亦可佔有奴隸。奴隸﹐男奴稱為“瓦爾都”﹐女奴稱為“阿姆圖”。法典規定﹐拐騙或藏匿他人奴隸者處死刑﹐擅自剃去他人奴隸之標記者﹐應斷其指﹐傷害他人奴隸使其死亡者須賠償。奴隸對主人稍有反抗即處割耳之刑。法典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佔有權﹐並禁止奴隸的任何反抗。
當時高利貸流行﹐負債的阿維魯多出賣其妻子兒女來還債﹐或將其交出以為債奴。法典為緩和社會矛盾﹐規定凡阿維魯之妻子兒女淪為債奴者以三年為限。以奴隸為債奴則無此種限制。
法典保護土地私有權。規定了擔負王室差役者對領有的王室土地的不同權限﹐但王室對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是始終不變的。全權公民阿維魯從王室土地中領有的田園房屋可以繼承﹑出租抵押和買賣﹐可見公社份地已是私有土地﹐其權益得到法典的保護。
法典還賦予作為家長的阿維魯對妻子兒女的部分奴隸主權利﹕幼子有如父家長之財物﹐偷盜者死﹔家長有權將其妻子兒女出賣或以為債奴﹔作為家長的丈夫可任意離棄其妻﹐或降其為女奴。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妻子兒女畢竟與奴隸有所不同﹕妻子為了擺脫其夫之凌辱﹐可“取其嫁妝﹐歸其父家”﹔夫死﹐寡妻可繼承一定家產﹐如願意﹐還可另嫁。阿維魯之子若非屢犯重罪﹐則不得剝奪其財產繼承權﹔女兒有權從父親家產中取得其份額作為嫁妝。
此外﹐法典對水利灌溉工程的損害賠償﹑商業﹑委託保管以及高利貸債務﹑刑事傷害﹑各種職業人員﹑租賃與僱傭等均有規定。
法典中保留有氏族習慣法的殘餘﹐如有關神靈判決和以對神宣誓取證等﹐而對阿維魯之間有關傷害的處刑保留“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一同態復仇的原則﹐則是氏族部落時代血親復仇習慣的遺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