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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稅(或消費稅)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中國的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出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消費稅的特點
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
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計算方法。
征稅範圍
消費稅的征稅範圍具體包括:
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
2006年3月21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對消費稅的稅目、稅率進行調整。這次調整新增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游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取消了「護膚護髮品」稅目;並對部分稅目的稅率進行了調整。[1]
日本的消費稅
從1970年代末,消費稅是日本政治上最受關注的議題。1978年時任日本總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費稅」的構想。不過由於自民黨選舉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總理改稱為「賣上稅」,再次提出這個構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總理實現消費稅構想,並於翌年施行。
導入消費稅同時,廢止「物品稅」。物品稅的稅率靠物品種類,並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課稅的。但是「消費稅」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對所有的物品和服務課統一稅率。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費稅法,稅率3%。
1997年4月1日:增率5%。(原本的「消費稅」增率4%。加上新設的「地方消費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