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告我罰我一個月人工

2007-03-31 9:35 am
最近見了一份工, contract入面寫我係independent contractor 而唔係公司既員工,仲有一條條文係如果我簽了後,而又在正式上班日子冇去返工,咁佢話要罰我一個月人工,要賠償俾他們. 當我簽了合約後,我發覺份合約對我唔公平,所以決定唔返工, 現在他們見我冇賠錢,話會去小額錢債審裁處告我,請問他們會告得入嗎? 假設告入了,除了一個月人工,仲要賠什麼錢? 謝謝!!

回答 (3)

2007-03-31 6:50 pm
✔ 最佳答案
首先,是否independent contractor「獨立的承包商」,或是「僱員的身分」,是要按普通法的規則去決定的,而且法庭是要視乎合約條款內容和實質的工作性質來決定。

最廣為人知的測試方法為「控制權」(control test),即你是否需要服從對方的調配工作?自己有否很大自主性,可否自行聘請替工來工作?可否決定工作的模式和方式(簡單來說,佢叫你坐就坐,企就企,你有冇得揀?)?

你本身是否需要承擔財政風險,即是老闆要承擔虧本的可能,而打工仔則無需承擔的,反之是每月有糧出的。

普通法的精神是在於著重合約條款內容如何銓釋,並以上述的測試方式來確定的,避免立心不良之人,巧立名目,心存不軌。

此外,法庭是不會執行合約中的懲罰條款的,因為合約精神是在於互惠互利,而不是用來執行懲罰的工具。

若他們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主任一定會剔除他們的申索。

還有一點很有力的證明,他們會為你作強積金供款,這點就足證明你並非是自僱人士。強積金制度下的僱傭身分是按上述普通法的規則,並非合約或《僱傭條例》而定的。

香港法例第458章《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2(2)(a)條
「就本條例而言─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並不屬服務提供合約」

個人而言,放心啦,佢郁你唔到架!
2007-03-31 11:16 pm
很重要一個細節需要問: 你跟他們簽定合約, 以contractor名義, 但有無以公司名義跟他們簽? (即有無用你公司印章?), (我想是無, 按你以上提供條文, 你是受僱於一間中介人公司, 你該是以受僱於中介人公司身份, 如該中介人公司顧客提供服務, 我想你是該中介人公司顧客的僱員, 但你有可能是該中介人公司的合約僱員).

一) 若有:
1) 按照買賣合約/合同法, 他們可遁民事告你毀約;
2) 你若簽了, 表示你同意這一條文, 並理解當中一月工資罰款細明.

二) 若無:
那你也是他們公司的臨時僱員, 據勞工法, 臨時或合約僱員僱主供須為其月供MPF, 若然合約內有條文寫他們有關mpf的規定, 即表明他們把你當作"員工"(先勿論臨時, 半職或全職). 他們無理據把你當作是供應商(Vendor). 有關如何介定僱員/供應商, 勞資法例有明訂, 你先去查閱. 簡單來說, 若然一人提供服務, 每週超過某時數, 並其工資直接由使用服務者回饋, 那麼該人士就是他們的臨時/半職僱員, 無可爭議。

首先, 無論一或二, 最多你只有民事債任, 不會因此入獄!

可能的反駁:
情況一): 你可以到律師樓, 搞一份declaration of regret, 聲明你簽合約當時並不理解該細節, 並且覺得不公平. 法庭可受理. 當然你要向律師解釋為何當時不理解, 及當時該公司有無詳盡解釋該條文, 又若然更甚者證實該公司有誤導成份, 該合同效力更加成疑. 然而注意, 要盡快做這事, 法庭考慮當事人為甚麼遲遲未提出疑問的時間性是否合理!!

該公司向你伸索, 亦不多不少需要提出該罰款是為何賠償? 如再作廣告費、安排面試時間準備地方/人..等所用資金. (但該公司要證明這些支出則並無難度!). 法庭並一併考慮合同內有無其他不合理條文. 所謂不合理, 是指任何買賣合約/合同不得違反/凌駕香港合同法或買賣合約規條對相方面的要求.

情況二): 一旦你是"僱員"(無論可種僱員), 任何僱傭合約條, 對僱員的要求、解僱及賠償伸索, 只能據香港勞工法例作為依歸, 不能凌駕勞工法例, 即使合約內簽定條文, 但凌駕或與法例要求相抵觸, 法例上該條文/合同是為無效. 例如即使合同內要求僱員每天工作24小時而無休息時間, 乃違反每工作八小時必須有一小時休息法例抵觸, 即使該合同你同意並已簽署, 亦是自動無效的. 你先看清楚條文, 該條文怎樣寫? 你無抄出來.

Finally, 提你一點, 他們告你, 向你發律師信, 你必須答辯, 切莫置之不理. 下次若做合同工, 先細閱才簽! Good Luck!
2007-03-31 1:16 pm
應該告得入

要交MPF
除非:
在2000年12月1日年屆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和津貼補助學校教師);
家務僱員;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不超過12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自僱小販;
受僱不足60天的僱員;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http://www.waiu.org.hk/database/page0503.htm

我唔知道你覺得份合約對你唔公平

不過因為你已經簽左
後來你反悔所以唔返工
所以應該算
問題係如果唔同意內容
點解你又簽﹖
你無履行合約所以告得入...
係我就賠左當

法庭不得考慮在因立約時無法合理地預見的情況所引致的不合情理之
事;


第 458 章 -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1)法庭在決定某合約或其中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是否屬不合情理時,可
考慮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消費者與另一方之間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
(b)是否由於另一方所作出的行為,以致消費者須遵守一些條件,
而那些條件對於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言,按理並非必要;
(c)消費者是否能夠明白與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
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文件;
(d)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或服務方面,
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行事的人,有否對消費者或代表消費者行事的人
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法;及
(e)消費者可向另一方以外的人獲得相同
或同等貨品或服務的情況及所需付的款額。
(2)在決定某合約或其中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是否屬不合情理時─
(a)法庭不得考慮在因立約時無法合理地預見的情況所引致的不合情理之
事;及
(b)法庭可考慮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作出的行為及已存在的情況。
(3)法庭在考慮行使其在第5條下的權力,就裁定為不合情理的合約或其中
部分給予濟助時,可考慮訴訟各方自立約後在履行合約方面的行為。
(1994年制定)

小額錢債審裁處收費﹕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如果唔想俾$$可以考慮履行合約去返工 =_=

2007-03-31 05:19:28 補充:
賠幾多錢﹐要視乎合約寫乜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26: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31000051KK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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