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年 滿 11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進 入 香 港 及 獲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過 180 天 , 均 須 在 抵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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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年 齡 不 足 18 歲 的 年 青 人 , 均 須 在 其 11 歲 生 日 後 30 天 內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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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年 齡 不 足 11 歲 的 兒 童 , 均 須 在 首 次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時 同 時 申 領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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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年 齡 不 足 11 歲 的 兒 童 外 , 凡 在 海 外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而 獲 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應 在 返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新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取 代 其 在 海 外 獲 發 的 身 份 證 。
預 約 服 務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設 有 派 籌 制 度 , 各 辦 事 處 的 派 籌 數 目 會 因 應 個 別 地 區 的 需 求 而 有 所 不 同 。
爲 節 省 輪 候 時 間 , 請 選 用 預 約 服 務 。
網 上 預 約 服 務 網 址 :
http://www.esd.gov.hk/
電 話 預 約 熱 : 2598 0888
此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身 到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領 取 當 日 的 籌 號 , 以 便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惟 需 視 乎 當 日 有 否 剩 餘 配 額 。
所 須 出 示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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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陪 同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或 母 ,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申 請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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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替 非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入 境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 誓 章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出 生 證 明 書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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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替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出 生 證 明 書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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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替 未 滿 十 一 歲 兒 童 申 請 補 領 已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已 污 損 或 損 壞 的 身 份 證 ;及
近 照 一 張 ( 50 x 40 毫 米 正 面 照 片 ) ( 如 申 請 人 身 高 不 超 過 90 厘 米 )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