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公司變相提早解雇, 并要扣起有薪年假, 不獲補償, 劳工法例可有保障,心急人上!!
本人於3月20日交離職信, 本應做到4月19日, 鑑於復活節有長期, 雇主通知做到3月31日可以, 變相提早解雇, 本人唯有接受, 但今日是最后一日, 雇主通知我2006年及2007年合共有5天有薪假期不補償, 理由是3月31日走, 没有做到4月19日, 所以要扣回, 其實是公司要求我做到3月31日的, 變相雇主提早解雇更要扣大假, 按劳工法律我可否追究假期及雇主有否違法, 請各位幫幫忙盡快俾意見, 很咀喪, 感覺不大合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