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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制
元朝的民族分級制度,在世祖平定南宋之後逐漸確定。元朝統治者以蒙古族為國族,極力維護貴族的特權,又以歸附征服的先後、民族的不同以及生產方式的不同,劃分等級,施行民族之壓迫。依尊卑排列,分別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等四類,所受待遇因等級而有所差別。國務處理原則上是由蒙古人統軍,西藏人掌宗教,西域人理財政,漢人充當輔佐來作為政策。
蒙古人包含統一過程中組成的四十幾個部落;色目是各色各目的意思,所以色目人是指各民族的人,包含畏兀兒、唐兀、土蕃、回回、阿速、也里可溫、哈赤魯等等民族。「回回」是指信奉伊斯蘭教的民族,也可以稱作「木速蠻」或「木速魯蠻」,即現在所稱之「穆斯林」;「也里可溫」是指信奉景教的民族。漢人是廣義指金朝統治的漢人、已漢化的契丹和女真人;而南人指在南宋統治下的漢族,元史稱為「蠻子」。
民族等級的差異,表現在官制、軍務、刑法等方面。一、官制方面: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的首長皆是蒙人,漢人只有元初勳臣史天澤做到右丞相,以及元末賀惟一擔任過御史大夫則是為例外。而科舉制中蒙古人、色目人的人選標準比漢人、南人標準又降低一格;鄉試、會試、殿試錄取名額表面數目雖然相同,但因漢人、南人的人口多,相對的錄取比率反而是蠻低的。二、軍務方面:關於兵籍和用軍,一律由蒙人掌握,且在 1262年李壇之變發生後,朝廷一再嚴禁民間私藏兵器。到了 1313年,漢人、南人如在上都擔任宿衛的,都不准拿弓箭了。三、刑法方面:即使犯同樣的罪,會因民族等級的不同,罪罰也會有所差別。如果鬥毆事件發生在蒙、漢之間,處罪更不相同。而一般司法機關是審理漢人、南人的;對於蒙古人、色目人則另設特殊機關加以審理,如犯有重罪,須由宗正府審理,並由蒙古人來進行判決和執刑。此種劃分民族的制度,未能融合多元文化的差異,反導致民族不滿和反抗的情緒,使元代社會矛盾顯現出更加複雜與尖銳的態勢,這是元代制度措施裡最大的失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