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屠殺一詞有多種含義,但最通常的含義為故意對人進行的一種大量殺戮行為,通常與戰爭犯罪或暴行相關。但除非用做比喻,否則大屠殺一詞一般不用於針對戰鬥人員的行為;但對戰俘進行的有預謀的大量殺戮卻被認為是一種大屠殺。
此外,「大屠殺」一詞也被廣泛用在有重大政治含義的,針對個人、公民,或小範圍的軍事殺戮行為上,如波士頓大屠殺。個人或小範圍的謀殺行為有時也可能被描述為大屠殺,如某些學校槍擊案件。另外,大屠殺一詞經常被用做政治和宣傳目的,宣傳經常給某些事件有選擇的貼標籤以使一件事變得敏感,如肯德州大學屠殺越戰示威學生事件。在瑪雅族印第安人曾被屠殺的瓜地馬拉,人權委員會給大屠殺下的一個定義是:「大屠殺是指在同一地點殺害五人或五人以上,並且受害人沒有防衛能力。」 ([1])。在哥倫比亞,大屠殺隱含的人數含義要比在瓜地馬拉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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