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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細遺反《僱傭條例》,若佢真係因下列情況唔出糧,係可以投訴佢!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僱傭條例》是規管本港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該條例自1968制定以來,經大幅修訂,目前為僱員提供全面的僱傭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休息日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如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日,應於翌日補假。
休息日強迫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第五章:疾病津貼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産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産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