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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一定要有藥劑師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中, 第12條 《處所須由註冊藥劑師控制》所規定的,條文如下: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用作存放毒藥以供零售的每一處所,均須由註冊藥劑師親自控制。
[比照1933 c. 25 ss. 8 & 9 U.K.]
而第11條《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條文如下:
(1) 由註冊藥劑師或法人團體或並非法團的團體所經營的包括毒藥零售在內的業務,如毒藥的實際銷售是由註冊藥劑師或在其在場監督的情況下在根據本條例妥為註冊的處所內進行的,則該業務即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2) 每名從事該業務或受僱於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在該業務中工作的註冊藥劑師,其姓名、註冊證明書以及列出其當值時間的告示,須在其從事該業務或受僱工作的處所的顯眼處展示。
(3) 受僱於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註冊藥劑師,如沒有先取得管理局的書面授權,不得同時自行從事毒藥的零售,又受僱於任何其他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4) 管理局可給予註冊藥劑師第(3)款所指的書面授權,並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比照1933 c. 25 ss. 8 & 9 U.K.
即是上述法例規定,藥房一定要有合格的藥劑師,才具備成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才可以售買受管制藥物,即法例上所指的「毒藥」。而這些獲授權的藥房,就可以在招牌上「展示一個屬訂明式樣的標識」。而沒有這個標識的藥房,就不能售買受管制的藥物。所以不是所有藥房都有藥劑師駐場才能開業,許多老字號的中藥店兼買西藥的就多數沒有藥劑師。而如果藥房想從事出售受管制藥物,就必須聘用藥劇師。
而其他行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療診所等,當然需要聘請有關的專業人士才能開業,不過是基於那些法例,就沒時間考究了。你可以查一下下列網址,看看那一條法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