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2-2007以前是$12000+勤工獎$2700,缺勤一單工程(多數兩日)多數扣薪水$1000合理嗎?
1.3.2007老闆作出新合約訂明取消勤工獎改為[良好工作表現獎金最高達$2000],實際被減薪$700。即時通知員工合約即時簽,我及後才知道要張貼7日以作公告。可以推翻這份合約嗎?
如果我在新約之內缺勤、請病假、遲到、早退、不遵守職業安全守側、負責任、工作態度積極及不敷衍塞責。以上所犯錯扣薪合法嗎? 如果扣500, 1000,1900或2000再加的銀碼算犯法嗎?
任職5週年沒有簽下完整一份合約,算是合法保障嗎?
更新1:
如果我在新約之內缺勤、請病假、遲到、早退、不遵守職業...等等 老闆覺得你表現不佳扣$2000只出底薪,純粹是覲點感覺不佳我也沒有辦法? 法律有列明勤工等等名稱不超過底薪才合法?又如何計算? 體力勞動工作每星期工時多少為上限?好像是48小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