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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節錄兩段明報新聞來參考:
「明報 03月19日」
1. 唐英年籲勿拒收鈔票
唐英年昨日提醒市民提高警惕,並強調若非有合理懷疑,商舖不可以拒收鈔票。他相信事件不會動搖市民對港幣的信心和金融體系的穩定,而這些偽鈔應是從外地流入,當局會慎重處理,追查源頭。
2. 本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鄺志堅及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皆批評金管局低調回收鈔票做法,因為若當局不能妥善處理,市民根本會對所有金牛沒有信心。民主黨涂謹申則反駁唐英年指出,若店舖在當眼處貼出告示拒收某款紙幣,已成為顧客與店舖的「合約」,若顧客以有關貨幣付款反而是「違約」,店舖有權拒收。
「明報 03月18日」
律師鄧達明說,根據《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千元鈔票屬法定貨幣紙幣(legal tender notes),可在市面自由通行。他說,若商戶純粹因為擔心收到偽鈔而拒收千元鈔票,可能會觸犯法例;相反,若商戶發現紙幣的紙質和手感有問題,合理地懷疑鈔票是偽鈔,則有權拒收。
以上可見就算專業人士對拒收貨幣至今仍然未有一致定論。但律師鄧達明所提到的法例第65章《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雖然說明法定貨幣紙幣可以在市面自由通行,但我就找不到有一條是規定賣方一定要接受,亦沒有罰則。那麼法庭又可以用哪一條罪名作出起訴呢?
另外,香港是自由貿易的社會, 買賣合約是雙方自由簽訂, 除非合約內容涉及刑事罪行, 例如毒品買賣等等, 否則政府不能干預,而交易條件仍需按合約要求。
故此我認為涂謹申的講法才是正確。買賣雙方有權與對方訂立繳/收費方式,若一方不同意,便不要作交易。
至於一次過用大量,硬幣在這方面就有規定,紙幣沒有。
第454章《硬幣條例》2條《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2007-03-28 11:35:59 補充:
正如鄧律師所講: 若商戶純粹因為擔心收到偽鈔而拒收千元鈔票,「可能」會觸犯法例。要留意, 是可能, 不是一定。如果告示不能清楚顯示, 當然無約束力。 但合約中offer& acceptance不一定是需要用文字或語言明示, 合約法中有Acquiescence(默許), 如果告示是合理地被認為是清楚顯示, 顧客仍然光顧, 就能成為合約。
http://resources.lawinfo.com/lawsmart/index.cfm?action=dictionary&show=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