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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澳門出生,是可以申請台灣的落到簽證。
以下是來自台灣內政部有關入台證的申請資格及辦理方法,可供你參考。
一、適用對象: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以下簡
稱有效入出境證件)者。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
入臺灣地區者)。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
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效入出境證件、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
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前項第二款所稱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二)民國七十二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境
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電腦之
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三)民國七十一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七十
二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境管局申請入出境
日期證明書證明。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收取證件費新臺幣200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機場、港口申請:
1、個人申請:於抵達機場、港口時,逕向境管局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
服務站(以下簡稱境管局服務站)申請。
2、團體申請:團體可於出發前一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由旅行社負責
人員或團體領隊將團體傳送欲抵達機場、港口之境管局服務站。經審
查合於規定者,預先印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旅行社或團體領隊,
於申請人抵達時,須將原傳真之申請表正本及相關文件送境管局服務
站辦理發證;不予許可者,境管局服務站回傳原傳真之旅行社或團體
轉知申請人。
3、聯絡電話:
(1)境管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3)398-2728
傳真:第一航站(03)393-1433
第二航站(03)393-1677
(2)境管局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7)801-7311
傳真:(07)803-4819
803-7986
(二)網際網路申請:
1、申請人網路申請(網址:
https://nas.immigration.gov.tw/),連
線境管局網路主機。
2、經線上審查核准者:
檢附線上顯示核准電子收件編號,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
護照及香港或澳門身分證,至香港中華旅行社、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
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繳費領證。
3、經線上顯示不准者,請依一般書面程序申請。
4、聯絡電話:
(1)中華旅行社
電話:002-852-25258316
(2)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
電話:002-852-22610238
(3)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電話:002-853-306289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得不予許可情形
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三)曾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等罪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四)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但現任中共「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
務局或澳門辦事處同意臨時入境停留者,不在此限。
(五)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
可。
(六)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七)曾未經許可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二年。
(八)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逾停留期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許可期
間自出境之翌日起六個月;逾停留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
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逾停留期限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
年六個月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二年;逾停留期限二年六個月
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三年。
但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或逾停留期限十日以內且自行購買
機票前往機場接受強制出境者,許可其申請。
(九)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
(十)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六個月。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不予許可
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
(十二)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
(十三)曾未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登記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4點第1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1次;依
第4點第2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2次。香港或澳門居民每次
在臺灣地區臨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以內。逾停留期限未離
境者,依規定強制出境及不予許可來臺,並撤銷其所持之有效入出境證件
。
(二)以持有有效入出境證件申請者,其有效之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
(三)不合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規定者,由原運輸業者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
工具,遣送出境。
六、運輸業者於旅客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方式來臺時,應於登機
(船)前,檢查其下列證件:
(一)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二)已訂妥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機船票。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_index1.asp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