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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由立法會制定。
簡稱及生效日期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刑事罪行 (修訂) 條例》。
本條例自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加入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現予修訂,在第147條之後加入--
安排或宣傳牽涉兒童的性旅遊活動
(1)任何人如為了使其本人或另一人就不足16歲的人作出某作為而作出安排 (不
論安排是全部抑或部分在香港作出的),而該作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構成附表
2指明的任何條文所訂罪行的,則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
款$3,000,000及監禁10年。
(2)任何人刊登、分發或公開展示,或導致或准許刊登、分發或公開展示宣傳第
(1) 款所提述的安排的廣告宣傳品,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3,000,000及監禁10年。
(3)就第 (2) 款而言,"分發" (distribute) 包括透過任何電子傳遞方式令訊息或資料
隨時可供取用。
147AB. 免責辯護
凡任何人被控犯第147AA(2) 條所訂罪行,如有證據證明他本人未有見過有關的
廣告宣傳品,且不知道亦無任何因由懷疑該廣告宣傳品是該條所述及的廣告宣
傳品,該人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3. 以控罪以外的罪名定罪
第149(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附表" 而代以 "附表1"。
4. 加入副標題及條文
在第153O條之後加入-
"侵犯兒童的若干性罪行的域外法律效力
域外法律效力
(1) 凡-
(a) 任何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
(b) 任何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法人團體;或
(c) 任何在香港有業務地點且不論是法團抑或是非法團的團體
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構成附表2指明的
任何條文所訂罪行的,則如該作為是就--
(i) 不足16歲的人;或
(ii) (如屬第123或140條所訂罪行) 不足13歲的人,
而作出的,該人或該團體即屬犯該罪行。
(2)凡任何人或任何不論是法團抑或是非法團的團體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作
為,而該作為--
(a) 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構成附表2指明的任何條文所訂罪行的;及
(b) 是就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且-
(i) 不足16歲的人;或
(ii) (如屬第123或140條所訂罪行) 不足13歲的人,
而作出的,該人或該團體即屬犯該罪行。
(3) 對於憑藉第 (1) 或 (2) 款而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檢控,如--
(a)被告人在就某人作出所指稱的犯罪行為時,根據以下地方的法律,被告人與
該人之間存在有效或獲承認為有效的婚姻--
(i) 舉行婚禮的地方;或
(ii) 指稱犯該罪行的地方;或
(iii) 被告人的住所或居籍的所在地方;及
(b) 在舉行婚禮之時,該婚姻是真實的,
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5. 被控人可被定罪的其他罪名
附表現重編為附表1。
6. 加入附表2
現加入--
"附表2 [第147AA及154A條]
條次 罪名類別
118 強姦
118A 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118B 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
118C 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118D 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118F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118G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118H 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118J 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118K 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119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120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121 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
122 猥褻侵犯
123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124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126 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130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132 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134 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135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
侵犯
140 准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
141 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賣淫、肛交或同性性行
為
146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以禁止宣傳牽涉兒童的性旅
遊活動,並就若干向兒童作出的性罪行的域外法律效力訂定條文。
2.草案第2條將兩條條文加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以訂立宣傳牽涉兒童的性旅遊活動的罪行,並為該罪行定出免責辯護。
3.草案第4條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加入新的部分,以就該條例所訂的
若干罪行 (如侵犯對象是兒童的話) 的域外法律效力適用範圍訂定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