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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的
本文件旨在概述為抽濕機引入自願參與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的情況。
2 . 背景
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的性質
2 . 1 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下稱「標籤計劃」)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
港特區政府) 所採用的節能措施。根據這項計劃, 一些普及的器具會
貼上能源標籤, 使消費者能從標籤中獲知產品的能源消耗量及能源效
益。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 可先考慮這些因素, 然後才作出選擇。
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的目標
2 . 2 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已在很多國家推行, 只是形式不同, 發展階段有異
而已。一些國家強制規定某些電器必須附有能源標籤, 方可在市場上
出售。這項標籤規定適用於雪櫃、冷凍櫃、洗衣機、冷氣機、乾衣
機、緊湊型節能熒光燈、儲水式電熱水爐等。一般而言, 標籤計劃的
目的是:
• 提高市民節約能源及改善環境的意識;
• 在消費者購物前提供有關能源消耗量及能源效益( 如適用者) 的資
料, 使一般消費者能選擇更具能源效益的產品;
• 鼓勵製造商/ 市場淘汰節能表現較差的型號; 以及
• 實際節約能源及改善環境。
2 . 3 香港亦希望能達致上述目標。現時,在香港推行的自願參與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涵蓋16 種家用器具及辦公室設備,當中有10 種電器(雪櫃、冷氣機、洗
衣機、緊湊型節能熒光燈、電動乾衣機、儲水式電熱水爐、電飯煲、抽濕
機、電視機及電子鎮流器)、5 種辦公室設備(影印機、多功能辦公室設
備、鐳射打印機、液晶顯示器及電腦),以及一種氣體用具(住宅式即熱
氣體熱水爐)。這項標籤計劃亦已擴展至汽油載客車輛。
香港自願參與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抽濕機2
3 . 範圍
3 . 1 本計劃只適用於參與本計劃的製造商及進口商( 本地代理商、零售商
及有關方面) 。
3 . 2 本計劃於2 0 0 2 年1 2 月3 0 日推出, 而有關標籤將於2 0 0 8 年1 2 月
3 1 日期滿, 屆時需要重新註冊。
3 . 3 本計劃的適用範圍包括所有在本港出售的新註冊抽濕機, 生效日期由
參與者自行決定, 但不包括二手、已在使用、在運送途中或供出口的
產品等。
3 . 4 本計劃屬「確認式」標籤計劃。所有提交申請的器具只要符合本計劃
所訂定的某些能源效益及表現要求, 便會獲得確認和註冊。
3 . 5 本計劃的條文適用於獨立、以電力操作及以機械方式製冷的抽濕機,
其每天的抽濕量不超過5 7 公升。抽濕量更高的器具不納入本計劃內。
3 . 6 本計劃不適用於有暖氣功能的抽濕機或有抽濕功能的冷氣機。
4 . 定義
除非另有規定, 以下定義適用於整份文件:
器具即本計劃第4 節( 範圍) 所述的抽濕機。
當局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電工程署。
抽濕量即抽濕機從四周空氣去除水份的能力, 按每2 4 小時
去除的水份( 公升) 計算。
抽濕機即獨立、以電力操作、以機械方式製冷及有外殼包裹
的電器, 由( a ) 令空氣中的水份凝結的製冷面( 蒸發
香港自願參與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抽濕機3
器) ; ( b ) 設有電動機的製冷系統; ( c ) 循環扇; 及
( d ) 收集及/ 或排放冷凝水的去水管組成。
署長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電工程署署長。
能源因素即抽濕機的能源效益, 以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每消耗1
千瓦小時能源可去除多少水份( 公升) 計算。
政府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檢查人員即獲署長授權檢查器具的人員。
標籤即本文件第8 節所述的能源標籤。
參與者即參與本計劃的器具製造商、進口商或零售商。
額定頻率即名牌上所示或抽濕機製造商或分銷商所宣稱的頻
率。
額定電壓即抽濕機上標示的電壓。
額定瓦數即抽濕機上標示的瓦數。
認可實驗所即符合本文件第9 節所載要求, 並獲當局接納為抽
濕機進行測試及發表測試報告的實驗所。
計劃即為抽濕機推出的自願參與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水缸容量即在抽濕機自動停止操作, 或水缸滿載指示燈亮起
前, 貯水缸最多可貯存多少水。
香港自願參與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抽濕機4
5 . 器具分類
5 . 1 我們根據抽濕機的抽濕能力, 把抽濕機分為下列兩類:
( a ) 標準抽濕量抽濕機
每天抽濕量最高達3 5 公升的抽濕機。
( b ) 高抽濕量抽濕機
每天抽濕量最高達5 7 公升的抽濕機。
6 . 技術標準
特定的能源效益要求
6 . 1 第5 . 1 節所述的抽濕機, 其能源因素應相等於或大於表1 及表2 所示
的最低容許值:
表1 : 標準抽濕量抽濕機的最低容許能源因素
產品抽濕量
( 公升/ 天)
在測試條件下的能源因素
( 公升/ 千瓦小時)
公升/ 天< 1 0 ≥ 1 . 2 0
1 0 ≤ 公升/ 天< 2 5 ≥ 1 . 3 0
2 5 ≤ 公升/ 天≤ 3 5 ≥ 1 . 5 0
香港自願參與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抽濕機5
表2 : 高抽濕量抽濕機的最低容許能源因素
產品抽濕量
( 公升/ 天)
在測試條件下的能源因素
( 公升/ 千瓦小時)
3 6 ≤ 公升/ 天≤ 5 7 ≥ 2 . 2 5
6 . 2 上述抽濕機的能源因素指根據本文件指定測試方法量度所得的數值。
其他表現要求
6 . 3 除特定的能源效益要求外, 所有抽濕機均須符合下列表現要求:
( a ) 最高操作條件測試; 以及
( b ) 低溫測試。
7 . 測試方法及標準
7 . 1 本文件指定的所有測試標準及規格, 只用於檢查器具是否符合能源效
益及一般表現要求。本文件無意詳列測試標準及規定, 以檢查器具是
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電氣產品( 安全) 規例》。如有需要, 參
與者除了進行本文件指定的測試外, 還須進行其他合適的測試, 才能
為其器具取得《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符合安全要求
7 . 2 檢查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測試標準, 乃參照下列國際標準來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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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至於要求詳情及程序說明, 則應參閱有關標準。
(a) IEC 60335-1, Household and simi l a r e l e c t r i c a 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 t 1 :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en t s; 以及
(b) IEC 60335-2-40, Safety for electrical heat pumps, airconditioners
and dehumi d i f i e r s 。
7 . 3 若I E C 標準內的定義與本文件的定義並無抵觸, 前者的定義將包括在
本文件內。
抽濕量測試及能源因素
7 . 4 最低容許能源因素( 公升/ 千瓦小時) 是衡量抽濕機能否符合特定能
源效益要求的主要準則。在審核各國製造商提交的器具資料時, 必須
採用共同的基數。
7 . 5 除在測試期間須用瓦特小時計量度抽濕機的能源消耗量外, 抽濕量測
試須按ANSI/AHAM 標準DH- 1 第4 、5 及7 款進行。該瓦特小時計
須準確至指示值的0 . 5%之內, 讀數須顯示到1 瓦特小時或更小。此
外, 抽濕量測試須參考CAN/CS A -C74 9 第4 . 1 節。
7 . 6 根據CAN/CSA -C74 9 第4 . 2 節, 計算抽濕機在指定測試條件下量得
的每天去除水份( 以公升為單位) 和電能輸入值的比率, 便可得出抽
濕機的能源因素。能源因素的數值必須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0 . 0 1 公升
/ 千瓦小時。
量度抽濕量的測試條件
7 . 7 按ANS I /AHAM 標準DH- 1 第7 . 2 款的規定, 量度各類抽濕機抽濕量
的標準測試條件為相對濕度6 0% 、乾球溫度2 6 . 7 ° C 及濕球溫度
2 0 . 9 ° C 。
抽濕表現測試
7 . 8 除抽濕量測試外, 也須按ANSI/AHAM 標準DH- 1 第8 . 1 及8 . 2 款進
行抽濕表現測試。這項測試分為最高操作條件測試及低溫測試。抽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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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接受最高操作條件測試時, 其電動機、其他電器零件或線路不可因
過熱而損毀, 或者因任何操作因素而令任何其他組件受損。抽濕機接
受低溫測試時, 任何組件都不可因任何操作因素而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