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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英國仲未通過安樂死!
而家唯一一個國家允許左安樂死的係荷蘭!
1935年英國成立「自願安樂死協會」(Voluntary Euthanasia Society)
創始人為Moynihan與Millard。
1936年在國會中遭反對而立法禁止。
1938年美國成立自願安樂死團體。
1939-41年間德國納粹藉安樂死計劃殺害猶太人。
1969年英國再度禁止自願安樂死法案。Luis Kutner第一次提出Living
will一詞,定義為「拒絕接受醫療的意願預立書」。
1976年第一屆自願安樂死國際會議(1st Interantional Conference of
Voluntary Euthanasia Societies)在東京舉行。
1981年第一個因幫助病人安樂死而判刑的案例,正式在英國宣判。
1988年有21個國家共37個類似團體,聯合成立「世界死亡權利聯盟」
(World Federation of Right to Die Society)。他們追求的目
標:
(1)主張自願安樂死在道德上的可能性,並推動法律合法化。
(2)提供並傳播有關自殺及自殺方法的資訊。
(3)鼓吹末期病患拒絕急救,或其它延長生命措施的權利。
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揭示緩和一醫療(Palliative medicine)的原則:
(1)它重視生命並認為死亡是一種正常過程。
(2)它既不加速也不延後死亡。
(3)它提供痛苦和不適應症之解除。
(4)它整合病患新理與靈理性層面的照顧。
(5)它提供幫助病人儘可能地積極生活直至死亡的一種支持系
統。
(6)它亦提供協助家屬在病患照顧和死亡哀痛期間調適的一種
支持系統。
1991年美國通過「病患自主權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強制醫療機構必須依病人意願的指示而進行或停止醫療。
1994年荷蘭修法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制定的「施行法則」進行安
樂死,雖然仍構成違法的受囑託殺人,卻可以不被起訴。
1995年澳洲通過「末期病患權利法」,是全世界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
案件,1996年並有一位Bob Dent (66歲)首次運用此法得到自殺
的協助(assisted suic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