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Q:老豆打仔是否犯法?用那條法例檢控? 最高刑罰?
A:有關這條問題,倒是要看看被打的兒女受傷程度如何,及所用之傷害物品是甚麼,及再發生同樣事件的機會。本人試以以下兩個例子解釋:
【案例一】
一名嚴父因兒子沒做完體能訓練,用木間尺打他,承認普通襲擊罪,被判守行為一年。
裁判官表示,被告事後已向兒子道歉,並自願搬離住所,所以再犯機會微,所以作出輕判。
案情透露,40歲的何姓被告,要求現年14歲的兒子4年來每天跑50個圈、跳繩1300次及壓腿1600次。去年10月16日,因兒子未能完成,便以一把37厘米長的木間尺打兒子。翌日兒子就讀學校的社工發現其四肢有瘀傷,揭發事件並報警。
在以上打仔事件中,被告用的工具只是間尺,而不是任何利器,但始終有對兒子做成身體多處傷害(四肢均有瘀傷);而此案亦因此判處普通襲擊罪,如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罪》: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因此在以上事件中,原本應該是判一年監禁,但因被告在事後自願搬走,及事後已向兒子道歉,從而知被告再犯的機會很低,因此判刑由應可能的“判處一年監禁”變成“守行為一年”
(另外,還有的是:如果兒子還小,而遭到經常性的體罰,社會福利署方面隨時可向法庭申請把該孩子的監護權交給他們,帶走其兒女另作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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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老豆打仔的情況嚴重,如以下先用菜刀恐嚇,後又用雨傘及鐵枝兩種極具攻擊力的利器打兒子,其判入獄的機會亦較大: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ews/show_news_f2.cgi?type=focus&name=20070126&id=2349232
【案例二】
【明報專訊】六旬老翁因家中失竊 2000元,懷疑是 10歲及 11歲兒子所偷,一怒下用雨傘及鐵枝痛打兩兒,遭妻子報警揭發虐兒。老翁早前承認 2項襲擊罪,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4個月,緩刑 3年。裁判官判刑時指,法庭不容忍家暴,「普通人不會用刀指嚇動物,更遑論親兒」。
自稱傳統教法遭官駁斥
辯方求情時指,葉姓被告( 60歲)(圖)正跟妻子辦離婚,短期內會搬離家人。被告事後非常後悔,當時他只是使用較傳統的方法懲罰兒子。
裁判官卻即時反駁,指被告使用的並不是傳統教導兒子的方法,儘管被告患病,但法庭不能容忍家庭暴力,嚴正警告被告不可再犯。
控方透露案情指出,上月被告發現家中 2000元不翼而飛,遂質問 10歲及 11歲兒子,但兩子矢口否認偷錢。未幾被告衝入廚房拿出菜刀,恐嚇長子會斬他的手,又用雨傘及鐵枝打兩子,妻子其後報警,警方發現兩子背部及腳部皆有損傷。
(【案件編號﹕ KCCC1001/07】)
如以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或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以上兩條條例均指出此種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的情況,均最多可判監3年;所以老翁以雨傘及鐵枝打仔,被判「入獄 4個月,緩刑 3年」,此3年當是基於這條例而來。但最終正式入獄的時間只是4個月,估計是基於法官考慮老翁出獄後,會否有慚悔而改善行為;故此給予機會,從而不立刻執行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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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因此“老豆打仔”其實也有可能觸犯法例;只是法律內並沒有存在甚麼“老豆打仔”判決的條例,最終判刑如何,是當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內的襲擊罪同樣看待;其判刑就視乎襲擊者的動機,襲擊者所用的工具,傷害者的受傷程度,襲擊者的再犯機會等考慮。
以上部份乃個人見解而已,最終還是要請教法律意見可為妥當。
其他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