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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性交(Cybersex;computer sex;net sex)為利用網路從事牽涉第二者以上,但並沒有直接接觸到對方的性行為或性行動。該類型性行為亦被簡稱為網交。此種性交方式應該起始於1990年代網路電子郵件(E-mail)的發明,歷經文字聊天等方式,而成熟發展於網路互動通訊之後。
迄今,多國對網交是否認定為正式性行為的態度不一,部分學者也對其範圍是否包含「利用網路媒介從事實際性行為」而有所爭議。同樣類型的性交類型為以電話作為媒介的電話性交 。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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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攝影機
起源與沿革
網路性交在定義上,通常是指利用網際網路、牽涉第二者以上,且不碰觸到彼此身體的性行為,此間三種條件缺一不可。一般來說,該性行為為近現代才出現的虛擬性愛的一種。1990年代,網路電子郵件盛行之後,利用網際網路為媒介的該性行為方為出現,而最大的特徵是伴隨互動文字的自慰。之後,該形式性行為因BBS及之後的文字聊天室強調的對話式文字互動特點,更為盛行。不過真正成為完整形式性行為模式,是聲音與影像的即時通訊出現。
迄今,網路性交種類隨著網際網路互動環境改進,而有多種形式。不論是電子郵件、BBS、聊天室、視訊軟體,除了少部分商業化及特例,通常為一對一的互相自慰形式。
[編輯] 法律層面的爭議
1990年代末期,網際網路的興起與日漸成熟的即時通訊軟體(微軟MSN、雅虎即時通、騰訊QQ)出現後,不但使得網路性交普遍,也迅速引起多項爭議。除了性幻想的非直接接觸性器官的互動自慰性交是否為性行為、網路性交商業化問題外,網交更涉及西方世界極為重視的未成年人士或兒童性行為。
[編輯] 美國
一般來說,美國於1996年通過,1998年修正的「通訊內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II)、1998年通過的「兒童上線保護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有效的規範網路性交。其中,不得與十七歲以下對象從事網路性交成為美國明定規範。依其法律精神,網路性交在美國僅用正面表列方式,在某程度上視為性行為,除此之外,該性行為並不視為法定性交。
[編輯] 中國大陸
就中國大陸而言,2005年之前,網路性交與其他網路色情問題相同,並不受到任何箝制。2005年下半年,中國展開掃蕩網路色情,9月並公開審理將網路性交商業化的九九情色論壇組成成員,該組織首腦雖在逃,但其他11名嫌犯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從事網路性交的女性從業員則被判刑四年。不過據觀察,該掃蕩為師法美國以保護中國17.6%未成年網民為主,對於網路性交是否為性交並無更明確的規範。迄今,對政治網路控管相當嚴格的中國大陸,對於網路性交,並無如同政治領域般的嚴格控制與罰責。
[編輯] 台灣
在台灣,法界對於網路性交的定義也有不同的看法。1999年,新修訂的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性交定義仍為「侵入性性行為」。即使增加「肛交、口交或以異物插入被害人之生殖器及肛門者」的新列法令,但仍未將網路性交納入法律層面。因此,如同其他各國的一般「與未成年網路性交是否犯罪?」、「經由網路性交索費是否為性交易?」甚至「只有涉及網路性交的性行為是否構成外遇?」等問題,都成為台灣法律上灰色地帶。
[編輯] 各界評價
自2000年起,撇開涉及未成年的網路性交外,在各界團體間亦有著正反兩面的評價。此種兩極評價尤以多個婦運團體間最為對立。
[編輯] 負面評價
反對網路性交的婦女團體們,則認為網路性交會讓當事者人際關係與心理層面受影響,並相當程度助長性犯罪。部份學者則自行將網路性交歸類於變態性行為的性交方式。
[編輯] 正面評價
贊成網路性交的婦女團體們,則認為網路性交對於女性,比起真實性行為來的安全,並在「進行新的性愛實驗中,女人自覺地努力打破父權加諸女性情慾的羞恥和枷鎖,女人要顯示性自主是沒有底限的。」(克莉歐.歐德薩,《虛擬性愛》)
[編輯] 相關項目
電話性交
[編輯] 參考網站
國際邊緣
中華民國刑法
袁薏晴,網路文化研究之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