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你不用太擔心,香港法例很健全,萬一出事政府不會無原無故充公任何人的資產。至於到時的遺產歸誰就要睇清楚香港法律。
如果有立遺囑,這就最簡單,因為是按遺囑去分配。但要注意遺囑的有效性。
如沒有遺囑,就會按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列明在不同情况下,誰有權得到死者的遺產,以及他們的各項享有權。
至於你父母的婚姻是合法的:
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七條舊式婚姻
(1) 就本條例而言,凡於指定日期前按照中國法律與習俗在香港舉行婚禮者,即構成舊式婚姻。
(2) 凡於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所舉行的婚禮,如按照以下地方當時接受為舉行婚禮適當傳統中國習俗而舉行,則該婚禮須當作符合中國法律與習俗─
(a) 在香港內舉行婚禮的地方;或
(b) 婚姻任何一方家庭承認是其家庭原籍的地方。
(3) 現宣布受中國法律與習俗約束人士所締結的舊式婚姻為有效婚姻。
遺產處理
主要事項
一般來說,一個人去世後,他/她遺產中的所有資產會按其在遺囑中的意願分配,另外,如死者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則其資產會按法律規定而繼承。在資產分配給受益人前,有關人事須先向法院申請授予(俗稱“承辦”)。一連串如“誰可申請”“應到哪裡申請”“怎樣申請”“應使用哪些表格”的問題都會出現。要解答這些問題,必須先了解每件個案,在不同的情況下,須使用不同的表格。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A條規則,指明了一系列表格,而該等表格已於憲報刊登(“指明表格”)。指明表格(如其索引所列)須予以依循,唯因應不同的情況,可對表格作出修改或增補。
“合法結髮妻”及“妾侍”這兩個詞語,通常用於以香港為居籍的中國人在1971年10月7日前,根據中國傳統法而締結的婚姻。在其他情況下使用這兩個詞語,應先謹慎考慮。
在取消遺產稅後,指明表格雖然沒有要求申請人填報遺產的總值,但是申請人須將“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之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一式兩份)確認/宣誓,並夾附有關資產及負債清單作為證物。唯在某些情況下,司法常務官可能要求進一步資料,舉例說,如有人於1995年11月3日後去世,遺下配偶及年齡少於18歲的後嗣,司法常務官便要決定是否需要共同遺產管理人,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配偶有權獲分配首500,000元,但如遺產價值少於這款額時,便只有配偶有權得到遺產,而不需共同遺產管理人。
香港的法院擁有處理位處香港的資產的司法管轄權。如死者在香港留有資產,便須在香港提出申請。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5條,遺產管理官可接管價值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以及在無需申請授予的情況下,以簡易方式管理該等遺產。申請人應使用表格第N1.1及N4.1款,連同司法常務官要求申請人填妥或呈交的所有文件提出申請。
遺產管理官通常只會接收及管理由手頭現金、存放於銀行的現金及/或強制性公積金組成的遺產。至於其他包括房產、股票及據法權產等的資產,遺產管理官一般不會接管。
如不肯定應否向遺產管理官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便應向遺產承辦處或律師查詢。
如有遺囑(死者立有遺囑)
遺囑中指名的遺囑執行人應視乎情况而使用表格第W1.1a或W1.1b款提出申請。
遺囑執行人如不願意管理遺產,並希望放棄獲授遺囑認證權利的話,便應填妥表格第W2.1款。
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執行人,如欲委任他人代其申請授予,可使用表格第W1.2款的授權書。受權人則應使用表格第W1.2a或W1.2b款提出申請。
如遺囑中沒有委任遺囑執行人,便應使用表格第W1.4a或W1.4b款。
如遺囑中指名的唯一遺囑執行人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他/她已放棄權利,便應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如遺囑中所有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均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均已放棄權利,則可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表格應否作出修改或增補,可按情况需要而定)。
任何人(遺囑執行人除外)如有權申請附有遺囑的授予,但不願意申請的話,便應使用表格第W2.2款,放棄權利。
如需澄清遺囑執行的狀况、遺囑的狀態及狀况證明,便應考慮使用表格第W3.1至W3.4款。
如遺囑執行人或根據遺囑有權提出申請的人士希望委任信託法團負責管理遺產,便應考慮使用表格第W4.1至W4.4款。
如沒有遺囑(死者沒有立下遺囑)
如死者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即沒有立下遺囑),法例對提出申請的優先次序,以及死者資產該如何分配,都有規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列明在不同情况下,誰有權得到死者的遺產,以及他們的各項享有權。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規則,申請遺產授予的優先次序一般如下(提出申請時,應使用括弧內的表格):
(a) 丈夫(表格第L1.1a或L1.1b款)或妻子(表格第L1.2a或L1.2b款)
(b) 子女(表格第L1.3a或L1.3b款)
(c) 父母(表格第L1.4a或L1.4b款)
(d) 兄弟姊妹(表格第L1.5a或L1.5b款)
(e) 其他人士(表格第L1.6a或L1.6b款)
7.2 任何擁有優先權,但不願意申請授予的人士均可使用表格第L2.1款,放棄權利。
7.3 表格第L3.1至L3.4款,應按情況所需而採用:
表格第L3.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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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受權遺產管理人
表格第L3.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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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共同遺產管理人
表格第L3.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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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名共同遺產管理人而選擇監護人
表格第L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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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監護人領取授予書
如果佢唔神志唔清,簽唔到名,簽唔到名就算立了的遺囑都是無效的。
遺囑條例(Will Ordinance)規定,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有關立遺囑參考資料:
http://www.fp.hk/898/trust/will/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