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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香港法例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107條<公眾遊樂場地的管理和管轄> 指定:
(1) 公眾遊樂場地歸主管當局作一般管理和管轄(包括提供任何種類適意設備的專有權利)。
(2) 主管當局可提供和劃出公眾遊樂場地,以供舉辦遊戲、運動項目及消閑活動,亦可按其認為適當而提供其他體育康樂活動及其他康樂活動的設施。
(3) 在符合第106(1)條及第(4)款條文的規定下,主管當局可不時指明任何公眾遊樂場地或其任何部分可作的用途,不論是屬提供體育康樂活動或其他康樂活動設施的用途或其他的用途。
(4) 行政長官如認為需要或適宜,可規定主管當局不得使用或准許使用任何公眾遊樂場地或公眾遊樂場地的任何部分,作主管當局根據第(3)款條文所指明的用途。
凡康文署轄下或政府發牌的私營的網球場, 會訂立場地的使用條件, 例如: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
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
一般條件
3. 除非事前已獲管理人員批准,所訂設施只可用作有關設施的指定用途。如申請人擬把設施改作任何其他活動之用,須在訂場前先行尋求場地管理人員的意見,並須徵得其同意。未經事先同意,管理人員可能不准許租用人在用場時把場地改作其他用途。
香港政府華員會網球場規則
(甲) 使用守則: (7) 使用網球場人仕,未經本會事先准許,不得在場內進行任何其他活動。
故此, 如違反場地用途, 係網球場踢波, 絕對係犯法, 場方一般會先要求犯規者離開, 如對方不合作, 絕對可以報警求助。同時, 犯規者有機會被列入黑名單, 以後不能使用球場。另外, 如場地有任損壞, 場方可遁民事途徑向犯規者索賠。
奉勸你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