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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用的法律分類是刑事法(criminal law)和民事法(civil law)。
至於刑事法(criminal law),刑事法主要涉及犯罪(crimes),例如:姦淫擄掠、殺人放火、濫用暴力、開賭販毒、偷竊詐騙、貪贓枉法、叛亂造反…等罪行。在極嚴重的刑事案中,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的法官須會同陪審團一起審案,陪審團(jury)通常是用電腦隨機在入境處的人口資料內選出,一般重案需七位陪審團 員(juror)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亦可下令改為九位) 。由於大多數法官只精通英語,所以審訊大多以英語進行,而輔以中文翻譯。而由於審訊用英語,所以陪審團 員亦必須懂英語,為了符合這個語言能力條件,抽選會基於市民向入境處提供的資料而抽 出會說英語的市民,一般來說,電腦會挑選那些在申領身份證時填寫受過 專上教育的人士,事實上,很多人說,香港陪審團的質素較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抽中的為高,但亦有人批評,這個語言能力條件剝奪了低下階層出任陪審團的權利和義務。當市民收到法庭通知出任陪審團員時,按照法律規定,他必須按法庭信件指示在指定日期時間到庭,然後,他會在庭上再被抽選,若被抽中而有特殊理由(例如認識 受害人或英語不好),他可當庭向法官申請免役。此外,被告及其律師亦可反對某人出任陪審團員。在審訊中,陪審團的作用是在法官的帶領下對被告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一般而言,判決會以大比數通過,例如五對二或六對一,而在謀殺案中,更須全體一致通過。
根據基本法,在刑事案中,市民享有以下權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審訊必須由獨立的審判機關以公平公開的原則及依照法律進行。
嚴重案件須由陪審團在法官指導下判決。
被告先假定無罪,控方須提出證據,證明在沒有合理疑點下控罪成立。换言之,舉證責任在控方。
對於控罪,被告有迅速的知情權。
被告有適當時間準備辯護。
被告有聘任律師的權利。
被告有迅速審訊的權利。
被告有法律援助的權利。
被告有要求傳召證人作證的權利。
被告有盤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被告有庭上語言翻譯的權利。
被告有緘默的權利。
事實上,要避免干犯刑事罪行,只需普通常識,而並不需要深入研讀有關法律,因為只要我們做人光明正大、理直氣壯、行得正、企得正,我們就不會犯法了,那麼,我們就不必理會什麼刑事法了。至於刑事法的法理依據、司法程序和上訴途徑,那就留給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研究吧!順帶一提,蓄意瞞稅也是一項刑事罪行。
至於民事法(civil law),主要涉及私人間的糾紛,同時,也包括政府與市民 間的金錢及事務爭議,包括填海、收地、稅務、賠償...等爭議。畢竟,民事爭議大多涉及私人間的金錢瓜葛,對社會的影響沒有刑事罪行那般嚴重,所以,其舉証尺度亦沒有刑事檢控那般嚴謹。
在法理上,刑事檢控的舉証尺度是「沒有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民事案件的舉証尺度是「衡量各方的可能性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事實上,刑事檢控的舉証尺度較民訴訟事嚴謹得多,一個控罪在民事訴訟上成立,並不意味它在刑事檢控上會成立,因為刑事案裏需要更多更強的證據;由此類推,如果一個控罪在民事訴訟上也不成立,那麼,它在刑事檢控上就會多數不成立了。
在刑事檢控中,舉證責任在檢控官,而不在被告,原因是在普通法裏,是先假定被告無罪的。而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會落在原告,而非被告,這個舉證原則,可以參照著名遺產案王廷歆告龔如心:案中,王是原告,龔是被告,所以王必須提出足夠及強力證據,以證明龔偽造遺囑,原訟庭和上訴庭雖則同意王提出了很多強力論點,來質疑龔所交出的遺囑,但終審庭認為王始終未能提出有力證據,去支持及證實龔偽造遺囑的論斷,所以五位法官全部判龔得直。不過,這個舉證責任在原告的原則,有時亦會例外,依據普通法,如果原告已提出了表面證據支持他的論斷,那麼,被告就要提出反駁、解釋和證據了。此外,在一些專業疏忽案件中,由於大部份資料都會在被告手裏,所以法官亦會要求被告提交解釋和證據,以證明他沒有專業上的疏忽。當然,如果法例有明文寫清楚舉證責任誰負 --- 例如稅務條例寫明了納稅人須證明評稅主任的評稅是錯的 --- 那就必須按照法例所規定的了。
大體上,民事法(civil law)涵蓋了合約法(law of contract),侵權法(law of tort),信託法(law of trust),家事法(law of family) ... 等項目。而在這些項目下,則涵蓋了各式各樣的民事法,例如,合約法會涉及獨資業務、合夥業務、有限公司業務、僱傭關係、強積金、貨物買賣、代理、擔保、保險...等,而侵權法會涉及滋擾、疏忽、版權...等,而家事法會涉及婚姻及遺產繼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