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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的資格準則包括:
1.
調遷資格
a.
居住密度少於每人5.5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
b.
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由有關的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申請書的填寫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各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c.
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而有關之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定於「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定的水平(有關限額請參閱乙部第四及第五章);及
d.
各家庭成員均沒有違反現居公屋單位的租約之任何條款並須符合房屋署現行有關公屋單位住用情況的規定。
2.
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
房屋署會按合資格的申請住戶的居住密度,決定他們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即居住密度最高的家庭首先揀樓)。若居住密度相同,則以人數較多的家庭為先,如兩者相同,則以現時租約的起租期較早者為先。如三者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方法決定次序。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在申請紓緩擠迫調遷時已懷孕十六個星期,並能提出醫生證明,則待產之胎兒可作一名成員計算。但有關住戶必須在申請紓緩擠迫調遷時向屋辦事處申報,以便計算其居住密度。
3.
調遷後的租金水平及定期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安排
住戶成功調遷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均須按家庭入息情況繳交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詳情請參閱乙部第四章),而且,均須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調遷後不論繳付任何租金水平,均仍須繼續按「批出新租約政策」所定,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4.
一年凍結期
未能成功調遷的住戶可於下次「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推出時重新申請。不過,如合資格的申請人在三次調遷計劃中均放棄其選擇單位的機會(包括未有應約前往選擇單位或拒絕選擇單位),他們的紓緩擠迫調遷資格會被凍結一年。
三年內重建的公屋大廈擠迫戶的調遷安排:
在三年內重建的公屋大廈的空置單位,將留給居住於同一座大廈內的擠迫家庭作紓緩擠迫之用。當有單位可供上述用途時,屋辦事處會將該等單位詳情及申請手續張貼在該座大廈及屋辦事處告示板,以便合資格的住戶申請調遷。倘若有足夠單位編配給所有合資格的申請住戶,則空置單位會先以「自動配房」方式編配給居住在空置單位毗鄰或對面單位的申請住戶。那些未能以「自動配房」方式配出的空置單位則會按申請住戶的擠迫程度,編配給居住在同一座大廈內的合資格家庭。然而,若可供編配的空置單位不敷申請所需,則空置單位便會按申請住戶的擠迫程度先編配給居住密度最高的家庭。
成功申請紓緩擠迫調遷的住戶通常會獲調遷往一個較大單位,倘若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空置單位位於三年內重建的大廈內,房屋署可考慮以增配單位的方式紓緩住戶的擠迫居住環境。然而,獲增配單位的家庭,不能享有額外的房屋利益,他們無權利用增配的單位多買一個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或利用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申請多一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