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係巴士車長於04年底早上駕巴士預備駛過一個十字路口交通燈位時突然有架私家車衝燈我於是殺車當時我的頸向前後發了一下但當時沒有撞車而私家車立刻開走因事出突然我看不到該車車牌而我車上乘客沒有受傷我沒有痛楚及不適所以沒有報警求助只有繼續行程但大約六小時後我的頸背部痛楚事後見骨科醫生他說因為我的駕駛座椅沒有頭枕安全設備而導致我在殺車時頸部發生馬鞦式創傷現在本人頸椎椎間盤突出令右手右腳麻卑及痛楚因右腳冇力我好大機會不能夠駕駛巴士
本人想請教熟悉法律人士我的案件可否控告本人之僱主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而有一個疏忽責任呢?
希望有心人可幫忙!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