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非常不合理, 先看一下勞委會大致的規範我再解釋:
在台灣, 競業禁止還沒有一定的規範, 只有五項原則(已經有幾項判例了):
行政院勞委會89年8月21日勞資2字第0036255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依據上述五原則,
首先, 要有一定的職務與地位, 而且是涉及到營業秘密的,
不管是業務助理或銷售人員, 層級都還不夠到吧, 除非是資深的營業人員或主管
其次, 三年的時間太久太不合理, 競業禁止也必須規範區域, 否則不是不給人生路嗎?
還有, 若是真的這樣規範, 會造成員工在這段期間沒辦法依技能謀生, 要給予補償
綜上所訴, 該公司這樣的競業禁止是不合理的
1. 選擇換一家工作
2. 就是不簽
3. 簽了,之後再說, 因為有的公司自知理虧, 這文件只是嚇阻作用
真的離職後去同行, 一要它查得出來, 二要它走訴訟途徑
大多數公司應該不會走法律途徑, 因為不會贏又勞民傷財
真的走到訴訟, 大概也不會贏, 只是我們自己也會很麻煩就是
畢竟競業禁止還沒有正式的法律規範, 法院是事實認定, 而我們又有簽這文件
雖然這樣的條款店家應該不會贏, 不過勞民傷財(如果真走到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