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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知道警察權力:
警察權力主要以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為法律依據,法例第46及47條列明,警務處處長可不時發出警察通令及總部通令,指導前線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守則屬內部文件,但根據公開資料守則,一般市民也有權要求索取查閱,了解警察的權限。
警隊條例總共分為十八項,主要是維持公共安寧、防止罪案、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根據法律拘捕疑犯、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指揮交通等。若警方沒有依據法律執行職務,市民便應主動作出投訴。
警隊條例內十八項內容分別如下:-
l. 維持公安;保護公義和平;
2. 防止及偵查罪案及惡行;
3. 防止對生命及財產的損害;
4. 拘捕法律上有充份理由拘捕的人士;
5. 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及遊行;
6. 在公眾通道中指揮交通、去除阻礙;
7. 在公眾地方、公眾集會場所、及公共娛樂場所維持秩序,當值警察可自由進出這些地方;
8. 協助執行有關稅務、海關、衛生、保護環境、檢疫、人民入境、外國人士登記法例事宜;
9. 協助維持港口秩序,執行海港及海事法例;
10. 執行法庭發出的傳票、傳召證人、拘票、約束令等事宜;
11. 提交告發書及進口檢控;
12.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13. 保障失物及找尋事主;
14. 於火災時協助保障生命及財產;
15. 保障公共財物免受損害及遺失;
16. 出席刑事法庭及法庭指定的民事法庭,維持秩序;
17. 押送及看守囚犯;
18. 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