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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第4及5條)
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這類噪音統稱為鄰舍噪音。
以下圖片為住宅樓宇及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例子:
住宅樓宇發出噪音的例子的圖片(例如: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 住宅樓宇發出噪音的例子的圖片(例如:收音機、卡拉OK)
圖片顯示住宅樓宇發出噪音的例子(例如:搓麻將) 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例子的圖片(例如:揚聲器)
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例子的圖片(例如:小販)
第4及5條的規定均由198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條例第4條為一般規定,用以管制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屬這類性質的擾人噪音。
條例第5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某些噪音。這類噪音源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和冷氣機等噪音。
「住用處所」一詞指獨立住所或住戶單位,而並非指整幢大廈,因大廈可能商住兩用,低層甚至可能作為工業用途。大廈非住宅部分發出的噪音受條例第13條管制。
條例第4及5條所管制的噪音來源,因有其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來評估其程度。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根據當時情況,認為噪音構成滋擾時,才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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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係署方講. 但我估如果你唔係住 d 高尚住宅區又嘈到人, 都未必有人投訴o既. 但如果你住高尚住宅區 ... 屋企又應該夠大唔會嘈到人 ...
我好耐以前都試過在家練小號, 而家都好多時在家練琴同笛, 暫時都未有人投訴過, 我住居屋的屋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