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問題.

2007-03-21 5:11 am
熙寧變法同慶曆變法係咩黎

唔該解釋比我聽啦

回答 (4)

2007-03-21 5: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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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由於具體實行中出現一些問題以及沒有處理好與反對派之間的關係,最後同反對派之間放反反覆覆地爭鬥,基本上處於被批評的局面,但是一些具體措施還是保留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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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2 具體內容
3 實行效果
4 歷代評價
5 參考文獻



[編輯] 背景
北宋中葉以後,內部方面,政府官員數目持續膨脹激漲,導致薪俸恩賞持續增加。另還有各種宗教費用的支出等。對外方面,對遼、西夏等國的戰爭,使得軍事費用增加,在在使得北宋的國庫空虛,人民生活壓力更加沈重。

北宋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王)介甫書》責難王安石「財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置提舉常平廣惠倉使者」,「今介甫為政,盡變更祖宗舊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毀滅之,棄者取之,矻矻焉窮日力,繼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為政,首建制置條例司,大講財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輸法於江,淮,欲盡奪商賈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錢於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或所見小異,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輒艴然加怒,或詬罵 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辭之畢也。明主寬容如此,而介甫拒諫乃爾,無乃不足於恕乎!」 ;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來兩人完全絕裂,司馬光跟皇帝辭職,隱居洛陽專心撰寫《資治通鑑》。


[編輯] 具體內容
置制三司條例司
熙寧二年(1068年),設置制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1071年)一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太學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編輯] 實行效果
王安石的變法對於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王安石急於求成,推行過急,利弊互見,遭到許多反對。倡行「市易法」的魏澤宗認為「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私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受到重大打擊,堅決求退,退居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東坡、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溫公執意而行,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逝。

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慶曆新政,為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范仲淹等人上呈《答手詔條陳十事》,進行改革。一年四個月後,慶曆新政失敗,范仲淹貶到鄧州、杭州、青州。

目錄 [隐藏]
1 過程
1.1 澄清吏治
1.2 富國強兵
1.3 講求法治
2 評價



[編輯] 過程
宋仁宗慶曆三年(1043年),宋朝對夏戰爭慘敗,內部動盪已是山雨欲來之勢。仁宗遂罷去宰相呂夷簡,任命富弼、韓琦等為樞密副使,范仲淹、富弼等人綜合多年來的經驗,於九月將《答手詔條陳十事》奏摺呈給宋仁宗,作為改革的基本方案。朝廷表示贊同,並頒發全國。


[編輯] 澄清吏治
明黜陟
抑僥倖
精貢舉
擇長官
均公田

[編輯] 富國強兵
厚農桑
修武備
推恩信

[編輯] 講求法治
重命令
減徭役
2007-03-22 4:16 am
慶曆新政

慶曆新政是宋仁宗慶曆年間的一次改革,因領導者為范仲淹,故又稱范仲淹改革。宋仁宗時,官員數量驟增,土地兼併加劇,國內危機不斷加深。與此同時,遼與西夏軍隊不斷對宋侵擾,歲幣和軍費開支有增無已,國家財用日絀。因此,官僚士大夫中不斷有人提出革新主張。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參知政事范仲淹等人提出:明黜陟、抑僥倖、精貢舉、擇官長、均公田、厚農桑、修武備、減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等十條改革方案,稱為《十事疏》。其目的在謀求整頓官僚機構,增強北宋國力。宋仁宗採納范仲淹等人的革新主張,著重對吏制、職田、科舉、學校、賦役等進行改革。但新政因觸犯了一些貴族官僚的特權,遭到激烈反對。革新派范仲淹、富弼、余靖、尹洙、歐陽修、蘇舜欽等被誣為朋黨,遭到排擠。新政施行僅一年,即以夭折告終。

王安石變法 (熙寧變法)

北宋時,王安石主持了一次改革。北宋中葉,內憂外患,積貧積弱,社會出現衰敗的危險局勢。嘉祐三年(1058年),時任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誥的王安石上萬言書,提出對宋朝法度進行全面改革,以扭轉危局。但宋仁宗未予採納。宋神宗趙頊即位後,決意支持王安石進行改革。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翌年又被授以宰相之職,開始制定和推行新法。其新法實施的重點是經濟和軍事,目的是富國強兵。當時,制定的經濟新法有農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輸、市易、免行錢、方田等法。有關軍事的有保甲法、將兵法、保馬法等。與此同時,對科舉和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改革,設立三舍法,頒行《三經新義》為教材。新法推行之初頗見成效,但由於反對變法的守舊派,在兩宮太后等皇親國戚的支持下,極力阻撓和破壞,使王安石罷相,變法難以繼續下去。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死,守舊派執政,新法被完全廢止。
2007-03-21 5:47 am
慶曆變法係由北宋大臣范仲淹為解救北宋長期積弱的問題而提出的一系列措施,由於提出的元號為慶曆,所以稱為慶曆變法。范仲淹提出的「十事疏」雖被宋仁宗所接受,但後來被朝左一群守舊派的大臣所反對,慶曆變法就失敗了。

熙寧變法係由北宋大臣王安石繼慶曆變法後所提出的變法。提出的變法有免役法、市易法、均輸法、制置三司條例司、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青苗法等,都是為改善經濟而定的,可惜亦被朝中守舊大臣所反對,變法終告失敗。
參考: 自己
2007-03-21 5:23 am
熙寧變法:明黜陟、抑僥倖、精貢舉、擇官長、均公田、厚農桑、修武備、減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等十條改革方案


4.熙寧變法的前奏:慶曆變法
將「十事疏」的內容貼在黑板上,以便與「熙寧變法」作一對照。
針對項目內容
澄清吏治明黜陟、抑僥倖、精貢舉、擇長官、均公田
富國強兵厚農桑、減徭役、修武備
講求法治覃恩信、重命令
范仲淹的理念是:欲求對外,先整理內部。欲求強兵,先務富民。而欲行富民之政,則先從澄清吏治下手。
「熙寧變法」的內容
「熙寧變法」的目的:「富國強兵」



經濟軍事政治/文教
原因冗員和冗兵虛耗國幣
皇室生活侈靡豪華
對外戰爭失敗,以鉅額歲幣來換取和平文人知軍事
更戍法制度失常,使冗兵充斥,素質下降強幹弱枝政策令地方疲弱
臺諫風盛,政風因循苟且重文輕武
內容1.農田水利法
2.方田均稅法
3.免役法
4.青苗法
5.市易法
6.均輸法1.裁冗兵
2.保甲法
3.保馬法
4.置將法
5.置軍器監1.改革科舉
2.太學三舍
3.法增設學校
目的富國強兵育才



配合一些成效加以說明,如:經濟方面,基本上裁減了國家的政費,每年約節省了十分之四。農田水利的興修和荒地的開墾,受益土地共36萬餘頃,耕地增加起逾一半。其他如均輸、市易兩法等都使農民受益。



6.熙寧變法的失敗

項目對豪強和官員的影響對百姓的影響
青苗法打擊豪強的高利貸活動在人戶不乏時,仍發放青苗錢,無異放債取利
均輸法
市易法政府實行專賣,使豪強無法囤積居奇,操縱物價政府實行專賣,對小本經營者構成沉重打擊
免役法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亦逼於納錢對貧窮百姓構成經濟負擔
農田水利法人民按戶等出資,興修水利,富戶負擔較重
方田均稅法擁有大量田地的豪強無法避稅

熙寧變法雖是針對北宋的積弱制訂,但未能糾正積弱的根源:中央集權與重文輕武,以至成效有限,治標不治本。加上新法側重富強,忽略吏治,出現變法時的所謂「不得其人、不得其法」,使不少措施有損民生。(可配合上述「反對表」說明)當然,順勢向同學說明改革中「不得其人、不得其法」的例子。
王安石雖然能針對當時入不敷出和軍事積弱的弊端,但是忽視了政治上的弊病,沒有在人事上推行革新,無法解決冗員充斥的基本問題。
舉例如王安石不單沒有解決冗員,更增加許多冗員閒祿。如王安石用事,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為推行新法,諸路增設置提舉官四十餘人。司馬光則稱之為:「以冗增冗」。如神宗對王安石的增置官司是費財之舉,但王安石則認為是省費,又主張增加官吏的俸祿等。
北宋還是一個恪守祖法的時代,王安石雖然強調「祖宗不足法」,但仍不免有所局限,如眾多守舊大臣對他的反對。所以,未能徹底糾正積弱根源,則應歸咎宋代的政治傳統,不應過分苛責王安石。

慶曆新政是宋仁宗慶曆年間的一次改革,因領導者為范仲淹,故又稱范仲淹改革。宋仁宗時,官員數量驟增,土地兼併加劇,國內危機不斷加深。與此同時,遼與西夏軍隊不斷對宋侵擾,歲幣和軍費開支有增無已,國家財用日絀。因此,官僚士大夫中不斷有人提出革新主張。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參知政事范仲淹等人提出:明黜陟、抑僥倖、精貢舉、擇官長、均公田、厚農桑、修武備、減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等十條改革方案,稱為《十事疏》。其目的在謀求整頓官僚機構,增強北宋國力。宋仁宗採納范仲淹等人的革新主張,著重對吏制、職田、科舉、學校、賦役等進行改革。但新政因觸犯了一些貴族官僚的特權,遭到激烈反對。革新派范仲淹、富弼、余靖、尹洙、歐陽修、蘇舜欽等被誣為朋黨,遭到排擠。新政施行僅一年,即以夭折告終。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14: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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