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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由於具體實行中出現一些問題以及沒有處理好與反對派之間的關係,最後同反對派之間放反反覆覆地爭鬥,基本上處於被批評的局面,但是一些具體措施還是保留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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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2 具體內容
3 實行效果
4 歷代評價
5 參考文獻
[編輯] 背景
北宋中葉以後,內部方面,政府官員數目持續膨脹激漲,導致薪俸恩賞持續增加。另還有各種宗教費用的支出等。對外方面,對遼、西夏等國的戰爭,使得軍事費用增加,在在使得北宋的國庫空虛,人民生活壓力更加沈重。
北宋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王)介甫書》責難王安石「財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置提舉常平廣惠倉使者」,「今介甫為政,盡變更祖宗舊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毀滅之,棄者取之,矻矻焉窮日力,繼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為政,首建制置條例司,大講財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輸法於江,淮,欲盡奪商賈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錢於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或所見小異,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輒艴然加怒,或詬罵 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辭之畢也。明主寬容如此,而介甫拒諫乃爾,無乃不足於恕乎!」 ;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來兩人完全絕裂,司馬光跟皇帝辭職,隱居洛陽專心撰寫《資治通鑑》。
[編輯] 具體內容
置制三司條例司
熙寧二年(1068年),設置制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1071年)一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太學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編輯] 實行效果
王安石的變法對於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王安石急於求成,推行過急,利弊互見,遭到許多反對。倡行「市易法」的魏澤宗認為「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私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受到重大打擊,堅決求退,退居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東坡、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溫公執意而行,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逝。
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慶曆新政,為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范仲淹等人上呈《答手詔條陳十事》,進行改革。一年四個月後,慶曆新政失敗,范仲淹貶到鄧州、杭州、青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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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過程
1.1 澄清吏治
1.2 富國強兵
1.3 講求法治
2 評價
[編輯] 過程
宋仁宗慶曆三年(1043年),宋朝對夏戰爭慘敗,內部動盪已是山雨欲來之勢。仁宗遂罷去宰相呂夷簡,任命富弼、韓琦等為樞密副使,范仲淹、富弼等人綜合多年來的經驗,於九月將《答手詔條陳十事》奏摺呈給宋仁宗,作為改革的基本方案。朝廷表示贊同,並頒發全國。
[編輯] 澄清吏治
明黜陟
抑僥倖
精貢舉
擇長官
均公田
[編輯] 富國強兵
厚農桑
修武備
推恩信
[編輯] 講求法治
重命令
減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