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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自 由
——————言論自由的制度保障
有時,我們在大街上看到兩個人發生爭執,常常會圍上一幫人觀看。身強體壯的人想憑藉自己的蠻力對體弱者動粗。這個時候,體弱者的選擇並非只有作悲壯反抗一途,他還可以向圍觀的群眾訴說道理並指責強壯者的野蠻,從而激起圍觀群眾內心的良知和正義感,使爭執重新回到論辯是非的局面上來,此時,圍觀者又可以起到仲裁的作用,來分析兩人的曲直。
這個簡單的例子實際上樸素的說明了自由的言論對邪惡的抑制作用。在生活中,老百姓遇到不公正的情況常常會說一句話:跟記者聯繫~!這招一般很靈,比如遇到了如供水供電,交通衣食的問題,隨著媒體的介入,事情便會引起大家的重視,相關職能部門懾於輿論的壓力,也會儘快解決發生的問題。
當媒體自由的報導新聞的時候(也就是行使新聞自由的權利)其實質體現的是對人民言論自由的制度保障。新聞自由其意義在於:1,謊言經不起獨立公開調查而無法存在 ,瞭解真相的呼聲形成了對執政者正義的壓力 2,普通的,弱小的民眾可以通過媒體這個言論的的放大器和擴音器充分表達自己,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3,通過媒體,可以把大眾的共同呼聲集合在一起,形成強大的民意。
談新聞自由,就不得不談美國。這個當今最強大的民主國家,其新聞自由的程度也是最大的。人們所瞭解的關於美國的負面消息大多數往往就來自美國的新聞媒體,不管是涉及到美國軍隊的暴行,還是美國行政人員侵犯人權的惡行或者美國政要們的醜聞的新聞報導,其始作俑者都是美國獨立的新聞媒體。某些國人對美國這種高度的新聞自由(其實質是對言論自由權的制度保護)百思不解,他們似乎習慣於專制制度下對統治者“歌德”式的報導。然而美國並沒在這種負面報導下被唱衰,反倒是顯得俞發欣欣向上的氣象。
其實道理很簡單,如果把一個國家的發展簡單的比做一個人的發展的話:我們可以想想,一個人不犯錯誤可能嗎?重要的是能把錯誤公開,接受監督從而改正錯誤。這樣一個人就可以在改正錯誤中成長並強大起來;而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新聞自由制度體現的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這種制度促使執政者面對輿論獨立的公開的監督,必須減少犯錯誤的機率,更談不上戕民以自利。
新聞自由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新聞媒體的獨立。我在“三權分立”一文中說到過:古往今來的歷史證明:在和平的環境下,對人民造成最大傷害的不是殺人的強盜,也非不可抵抗的天災,而是權力沒有受到制約的統治集團。在一個實行專制制度的國家,媒體獨立的地位本身就存在問題,它們作為統治者的喉舌,便只能發出統治者規定的聲音。當對人民的傷害不是來自於街頭某個身體強壯者,而是統治者本身,這時新聞部門不但沒有自由,反而要做專制統治者撒謊的工具,成為其欺騙大眾的幫兇。
因此,可以說:有無新聞自由制度,是民主或者專制的試金石!
不可容許干預新聞自由的先例
自律組織與小組委員會建議的立法規管最主要不同的是,自律組織在調查投訴並作出裁決後,只可對違規者予以譴責,要求各報刊發表聲明,及要求被投訴的報刊登道歉啟事,是道義上責任,與法定的罰款賠償責任不同。
事實上,世界整體趨勢是政府不會隨便對印刷媒介的內容作出干預,在印刷媒介中,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它們作出自律。
法改會的小組委員會在諮詢文件中強調,「立法規管傳媒一事不是嶄新意念。……香港的廣播業受一個法定的獨立組織規管……廣管局的成功例子,正好顯示新聞自由與法律規管並非互不相容……」。
但是,我們必須明白,廣播媒界需要採取這種規管模式,是有其特殊原因和歷史因素,如電台、電視台是利用大氣電波有限的資源,而廣播媒介內聲音和影像的效果容易深入民間等等。如果要將管制廣播媒介的模式引申到報刊上,強行由第三者為印刷媒介預設界限,將是一個很重大的社會價值觀的改變。我們要規管所有的印刷刊物嗎?我們要規管發展迅速的資訊傳播媒介嗎?
民主黨認為,要建立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保障私隱,以及良好道德的社會風氣,不單是傳媒的責任,也是讀者的責任,這是一個互為因果的關係。讀者對報導有批判能力,對報格有更高情操的要求,而摒棄色情、暴力,以及侵犯私隱的報導時,報界亦會自動調節,自我約制。因此,我們現在就要積極推行有關傳媒辨識的教育工作,培育報章雜誌的讀者對傳媒的認知,提升他們的鑑賞品味,積極參與監察傳媒的工作。
總括而言,民主黨認為在保障私隱方面,對受委屈者而言,應透過民事訴訟,由法庭裁決,判以應得賠償,會是有效和公平的處理方法。所以民主黨認為小組建議對有關保障私隱的民事責任作出檢討,是可取的方向。
至於回應社會對傳媒操守關注的問題,民主黨認為由業界自發組織,加入公眾人士,設立一個自律機構來處理投訴,讓社會大眾參與監察傳媒的工作,既可收監察和教育之效。由一個有公眾參與及具公信力的民間組織,對個別報導予以譴責,對報界同業其實亦有一定的輿論壓力。
今日的香港,我們已缺乏民主的制度去制衡行政機關,行政權力正無限膨脹,我們是極需要有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空間來協助社會人士去監察政府。對於政府會侵犯這第四權力的任何行徑,我們都要有高度警覺。因此,民主黨反對成立由政府委任的報業評議會,以一個審裁處的運作模式立法規管報業。
何俊仁議員修訂《辨識教育》動議的議案內容如下:
本會敦促當局全面推廣傳媒辨識教育,並反對成立由政府委任的報業評議會,期望傳媒盡快設立有效的自律機制,以維護言論和新聞自由、保障個人私隱及維護社會道德。
上述議案以39票贊成,6 票棄權,無人反對下,議案獲得通過。
法改會建議成立私隱評議會,明顯將檢討焦點放在私隱問題上。不過,新聞界的回應策略卻是重新聞自由,而輕私隱。它們似乎認為私隱不過是政府為了向新聞界進攻而選擇的缺口。不過,要阻止敵人長軀直進,最佳的防守豈不是堵塞漏洞嗎?漠視缺口的存在,義正辭嚴地強調領土神聖,只能令人覺得新聞界身嬌肉貴兼且食古不化。
侵犯私隱的問題不嚴重嗎?香港沒有秘密警察,卻一樣有人被全天候監視,以至足不出戶。尋常百姓不知何月何日打開報紙,也可能發現自己的容貌特徵急然見報,成為大眾消遣娛樂的一部份,並要接受無聊得令人生厭的嘲弄揶揄。侵犯私隱不單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老問題。早在九六年,就有演藝界人士發起行動,拒絕接受記者訪問三天,以表達對侵犯藝人私隱的不滿,只是後來事件不了了之。
有人說,私隱被限制的,多數是藝人。藝人是公眾人物,私隱當然不能像平常人一樣多。更有一種奇怪的論點認為,藝人既然選擇這一行業,「食得鹹魚抵得喝」,不能抱怨。這個論點除了令偷窺者心安理得之外,實在不知所謂。難道我們可以對大陸的政治異見份子說,「食得鹹魚抵得喝」,自由被侵犯也不能抱怨了。侵犯私隱並不是一個量的問題,而是一個有關基本權利的問題。在一個自由社會裡,就算是一個人的私隱,也不能被無理剝奪。再者,私隱被侵犯絕對不是少數人的問題。在一種狂熱的偷窺文化底下,近年所謂公眾人物已沒有任何客觀標準,而只能由市場來決定。傳媒最近更大攪株連,以至鍾鎮濤的前妻的前度男友的女兒惹在官非,也要活在舖天蓋地的公眾厭力之下。在這種情況下,侵犯私隱的問題已成為真正的眾人之事了。
當然,我願意相信,新聞自由並不必然帶來侵犯私隱的問題。所以,解決侵犯私隱的問題,也不必然要以限制新聞自由為條件。不過,面對現實,為甚麼近年香港的新聞自由總是導至侵犯私隱的問題日益嚴重,以至法改會建議成立私隱評議會以來,獲得甚多市民的支持?答案是,香港的新聞自由其實只是傳媒老闆的自由,而非新聞專業的自由。對於新聞界,新聞自由是自由社會的基石,是民主的保護神,是制衡政府的第四權。不過,傳媒老闆會關心這些高調嗎?對精明的生意人來說,新聞自由是報業資本運作所必須的條件。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震撼性的報導,就不賣紙或沒有收視,就不能保証已經投入的資本有理想的回報,就不再有人有興趣投資報業。新聞專業本身具備清楚的守則,並且強調自律和社會責任。不過,一廂情願地要求傳媒老闆在面對市場競爭時講求自律和社會責任,特別是在香港報業生態如此惡劣,競爭如此激烈的情況下,就難受令人笑掉大牙了。當法改會的建議正在進行公眾討論的時候,出現電視台以藝人報導新聞,兼且加插娛樂新聞的報導,只能令人更加相信,傳媒改革已經到了沒有外力插手,難以有效貫徹的地步了。
香港社會素來以自由為榮,亦努力珍惜現在的自由。但是,我們怎樣去保護自由呢?一種普遍的觀點認為,對自由的最大威脅來自政府的專權。要捍衛自由,就必須竭力反對政府在任何領域以任何形式的介入。不過,自由社會所面對的挑戰,不單是約制政府的權力。正如近代自由主義的宗師,《自由論》的作者彌爾所言,自由社會所面對的挑戰,更是平衡不同人的自由。就香港的新聞自由而言,真正的問題恐怕更多是怎樣平衡新聞團體的自由與傳媒老闆的自由,或專業的自由與經濟的自由。九十年代以來,傳媒所面對的問題,包括資訊娛樂化,新聞公信力下降,侵犯私隱等等,其實很大程度是香港報業生態急速改變,舊報退出,新報加入,加上市場出現割喉式減價戰,競爭愈趨激烈,以至新聞團體與傳媒老闆的傳統分權與平衡,難以維持。新聞工作者就像被匆忙押上一列急速奔馳的列車,還一廂情願以為列車正向自己所想像的方向前進。
正如信報十月xx日的社論所言,九十年代新聞自由的最大威脅來自部份傳媒老闆。新聞工作者與其反對政府對新聞界的監管,不如反省一下新聞專業與傳媒老闆一定站在同一線,專業的自由與經濟的自由必然沒有衝突的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