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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不合法的手部動作、以手推拒
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
裁判必須判別,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得利,若身體接觸已妨礙對手的
行動自由時,即為犯規。
當防守球員在防守的狀況,把手放在持球或未持球對手身上,並保持接觸已 妨 礙對手行進,即為不合法的手部動作之犯規。
連續碰撞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對手,應視為犯規,此舉可能導致比賽更為粗暴。
持球之進攻球員,有下列動作時視為犯規:
1) 用手臂或手軸鉤"或纏住防守球員,以此得利。
2) 試圖控制球而"推開"前來防守球員,或藉以拓展他與防守球員間更大空間。
3) 運球時,伸展前臂或手,防止防守球員得球。
空手之進攻球員,有下列"推開"動作時被視為犯規:
1) 擺脫以利接球
2) 防止防守球員防守或與其爭一個球時
3) 拓展他與防守球員間更大空間
籃球3對3簡易規則
http://www.csjh.tpc.edu.tw/a90/a90018/www/basketball.6.htm
凡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適用國際(標準)籃球規則。所有比賽均以二人或三人開始或結束。
比賽時間為兩個半場,各七分鐘,中間休息二分鐘。主辦單位得更改比賽時間。
每位球員僅有四次犯規。比賽由一位裁判執法。
在賽程表上排名在前之球隊於上半時首先控球,在後者於下半時首先控球。
兩隊於上半時各有一次一分鐘的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下半時不得停止。
若遇明顯的受傷狀況,裁判得視情況給予一分鐘的因傷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
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以請求替補。僅隊長為各該隊之發言人。
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凡非投籃時發生的犯規與違例情況時亦交換控球權。
每次交換控球權時,均應將球送至發球區,發球員必須兩腳均立於發球區內,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在發球區發球時,球必須傳出,而不得投籃或運球,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每次發球時均須由防守隊摸球,但防守隊摸球時只能持球兩秒。摸球後防守球員不得
停留於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進攻隊必須在五秒內自發球區發球。
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三分線外,此時比賽立刻開始,防守隊可防守,進攻隊可投、傳或運球。
罰球情況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
技術犯規之罰則為兩次罰球加控球權。
比賽結果得分相等時,則兩隊各三位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相等時,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先中者為勝。罰滿退場之球員不得參與罰球定勝負。
註:若比賽結束某隊僅二位球員,則在第一階段罰球賽時,該二球員僅只共罰二球,與對隊決勝負。但若進入第二階段罰球賽時,則兩隊仍交互罰球。
犯規
國際籃球規則中,犯規是指與對方球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每次被判犯規的球員都會被登記,每個球員容許有5次個人犯規(NBA中為六次),而個人犯規包括以下幾種:
有以下幾類犯規:
侵人犯規(一般人稱為個人犯規)—
定明球員不得以任何不正常的姿態(超出他的「圓柱體」),去阻止對方球員的前進,或使用粗野/激烈的動作。常見的侵人犯規有:
阻擋
撞人
背後非法防守
阻撓
非法掩護
非法用手
推人
罰則:如被判侵人犯規,除犯規球員要被登記一次個人犯規外,對方更可按情況得到控球權或罰球機會。
雙方犯規—
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球員會為了爭奪位置而發有激烈的動作,就是指侵人犯規的動作。球證就會判雙方球員一次隻方犯規,即每人一次個人 犯規,然後按輪換發球法決定發球權。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當球員犯規嚴重粗野,又或者球員防守時並非針對籃球而是進攻球員,這很容易導致受傷,球證可判斷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罰則:如被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會被登記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但兩次違反則不可在同一場比賽再參與比賽。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技術犯規—
是指所有球隊人員,包括球員、教練和其他註冊人員的非接觸性犯規。規則中定明,所有人不可對球證無禮、要服從球證判決、不能拖延時間、不可騷擾對方球員、扣籃球員除安全理由外不可掛在籃上等,新的規則更定明球員不能故意跌下以博取對方犯規也是技術犯規的一種。
罰則:如被判技術犯規,會被登記技術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打架—
是針對在球場內球員以外的隨隊人員的打架行為的規則。違反者會被逐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