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共 服 務
遺 失、污 損、損 壞 身 份 證 或 需 更 改 登 記 資 料
假 如 你 因 遺 失 、污 損 、損 壞 或 需 更 改 登 記 資 料 , 而 須 補 領 或 更 換 身 份 證 , 你 應 盡 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手 續
以 下 是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所 訂 定 的 應 繳 費 用:
項 目 費 用
登 記 身 份 證 免 費
更 新 身 份 證 免 費
領 事 團 身 份 證 免 費
補 發 身 份 證 (遺 失 或 毀 滅) $ 335
補 發 身 份 證 (損 壞 或 污 損) $ 335
補 發 身 份 證 (改 動 身 份 證 內 容) $ 420
補 發 領 事 團 身 份 證 免 費
人 事 登 記 處 - 港 島 辦 事 處
名 稱 地 址 辦 公 時 間
人 事 登 記 處 - 港 島 辦 事 處
(電 話 號 碼:
2824 6111)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八 樓
( 灣 仔 地 鐵 站 A 5 出 口 )
地 址 圖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十 一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服 務 範 圍:
(一) 為 香 港 居 民 辦 理 登 記 身 份 證
(二) 為 初 次 抵 港 人 士 辦 理 登 記 身 份 證 ( 經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人 士 及 持 有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初 次 抵 港 人 士 除 外 )
(三) 為 因 身 份 證 殘 破 或 遺 失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辦 理 補 發 身 份 證 申 請
(四) 為 獲 准 更 改 其 居 留 身 份 後 的 人 士 辦 理 換 領 身 份 證 申 請
(五) 辦 理 更 改 身 份 證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六) 辦 理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申 請
各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都 設 有 一 套 派 籌 制 度 。 申 請 人 必 須 領 取 到 當 日 的 籌 號 才 可 以 辦 理 手 續 。 此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使 用 二 十 四 小 時 預 約 系 統 , 預 約 兩 星 期 內 的 申 請 身 份 證 服 務 。
網 上 預 約 :
http://www.esd.gov.h k
電 話 預 約 : 2598 0888
所 有 的 一 般 查 詢 可 致 電 查 詢 及 聯 絡 組 2824 6111 或
傳 真 至 2877 7711 。
人 事 登 記 處 - 九 龍 辦 事 處
名 稱 地 址 辦 公 時 間
人 事 登 記 處 - 九 龍 辦 事 處
(電 話 號 碼:
2150 7933)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三 樓
( 深 水 地 鐵 站 C 1 出 口 )
地 址 圖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服 務 範 圍:
(一) 為 香 港 居 民 辦 理 登 記 身 份 證
(二) 為 初 次 抵 港 人 士 辦 理 登 記 身 份 證 ( 經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人 士 除 外 )
(三) 為 持 有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單 程 證 ) 的 初 次 抵 港 人 士 登 記 身 份 證 及 同 時 辦 理 簽 證 身 份 書 申 請
(四) 為 因 身 份 證 殘 破 或 遺 失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辦 理 補 發 身 份 證 申 請
(五) 為 獲 准 更 改 其 居 留 身 份 後 的 人 士 辦 理 換 領 身 份 證 申請
(六) 辦 理 更 改 身 份 證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七) 辦 理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申 請
各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都 設 有 一 套 派 籌 制 度 。 申 請 人 必 須 領 取 到 當 日 的 籌 號 才 可 以 辦 理 手 續 。 此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使 用 二 十 四 小 時 預 約 系 統, 預 約 兩 星 期 內 的 申 請 身 份 證 服 務 。
網 上 預 約 :
http://www.esd.gov.h k
電 話 預 約 : 2598 0888
所 有 的 一 般 查 詢 可 致 電 查 詢 及 聯 絡 組 2824 6111 或
傳 真 至 2877 7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