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007-03-20 7:57 pm
我現持有沒有三粒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可否申請回鄉証?
如何申請香港特區護照? 要填什麼表格的?
現時持有牙買加護照, 是否要先改變國籍, 恢復中國國籍先得, 要辦什麼手續?

我也想問下香港的身份證有哪幾類的?
我知道有 (1)'有三粒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 '無三粒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3) '不受條件限制居留的三粒星身份證', 還有其他嗎?
究竟(2) 同(3) 有咩分別?

好複雜?

希望有人盡快回答, 多謝!

回答 (3)

2007-03-23 11:04 am
✔ 最佳答案
In order to apply for a 回鄉証, you must be a Chinese Citizen. So right now, I don't think you can apply.

When you apply a HKSAR Passport, you must be again, a Chinese Citizen, with HK PR ID. Before that you MUST give up your Jamaican Citizenship, and apply for Chinese Citizenship, then only can you apply for a HKSAR Passport.

三粒星 means the holder is aged 18 or over and is eligible for a Hong Kong Re-entry Permit.
* means the holder is age 11-17 and is eligible for a Hong Kong Re-entry Permit.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HK PR. Dont get confused.

The first alphabet right after the stars relate to your residential status.

A - the holder has the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R - the holder has the right to land in Hong Kong.
U - the holder's stay in Hong Kong was not limited by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at the time of registration of the identity card.
C - the holder's stay in Hong Kong was limited by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at the time of registration of the identity card.

With regard to Chinese Citizenship, refer to the website below.
2007-03-20 9:30 pm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聲 稱 憑 藉 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則 該 人 必 須 負 起 證 明 該 項 聲 稱 的 舉 證 責 任 。 在 證 據 方 面 , 法 律 亦 規 定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乃 該 證 所 關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證 據 。

在 你 辦 理 登 記 並 申 請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前 , 你 需 證 明 有 資 格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及 規 例 辦 理 該 項 登 記 。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2 5 A 條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並 不 符 合 資 格 登 記 及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為 此 , 當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在 遞 交 這 項 申 請 時 , 你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並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按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包 括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的 所 有 人 士 : 即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第 2 A B 條 合 資 格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但 並 未 曾 獲 發 有 關 證 明 書 , 及 在 當 其 時 居 住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 如 果 你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及 通 常 居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子 女 , 聲 稱 是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附 表 1 第 2 (c) 段 而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你 不 應 該 提 出 這 項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申 請 。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你 必 須 憑 藉 持 有 按 《 入 境 條 例 》第 2 A B 條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並 將 其 附 貼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單 程 證 上 , 才 可 確 立 你 聲 稱 擁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考 《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填 表 須 知 》( ID881A ) 。

至 於 非 被 排 除 的 人 而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經 獲 核 實 後 , 他 們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條 件 ( 如 有 者 ), 將 會 被 註 銷 。 此 外 ,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而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將 被 安 排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手 續 。 至 於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而 不 足 十 一 歲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 他 們 可 申 請 在 其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上 加 蓋 以 註 明 合 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批 註 。 當 他 們 年 滿 十 一 歲 時 , 即 可 在 申 請 後 獲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參考: gov
2007-03-20 8:17 pm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聲 稱 憑 藉 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則 該 人 必 須 負 起 證 明 該 項 聲 稱 的 舉 證 責 任 。 在 證 據 方 面 , 法 律 亦 規 定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乃 該 證 所 關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證 據 。

在 你 辦 理 登 記 並 申 請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前 , 你 需 證 明 有 資 格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及 規 例 辦 理 該 項 登 記 。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2 5 A 條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並 不 符 合 資 格 登 記 及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為 此 , 當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在 遞 交 這 項 申 請 時 , 你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並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按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包 括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的 所 有 人 士 : 即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第 2 A B 條 合 資 格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但 並 未 曾 獲 發 有 關 證 明 書 , 及 在 當 其 時 居 住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 如 果 你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及 通 常 居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子 女 , 聲 稱 是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附 表 1 第 2 (c) 段 而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你 不 應 該 提 出 這 項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申 請 。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你 必 須 憑 藉 持 有 按 《 入 境 條 例 》第 2 A B 條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並 將 其 附 貼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單 程 證 上 , 才 可 確 立 你 聲 稱 擁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考 《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填 表 須 知 》( ID881A ) 。

至 於 非 被 排 除 的 人 而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經 獲 核 實 後 , 他 們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條 件 ( 如 有 者 ), 將 會 被 註 銷 。 此 外 ,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而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將 被 安 排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手 續 。 至 於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而 不 足 十 一 歲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 他 們 可 申 請 在 其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上 加 蓋 以 註 明 合 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批 註 。 當 他 們 年 滿 十 一 歲 時 , 即 可 在 申 請 後 獲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收錄日期: 2021-04-12 23:34: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320000051KK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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