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

2007-03-20 5:17 pm
分居..係咪相方等一年之後去簽紙就得架喇....開始分個陣係咪乜都唔洗做架..
咁到時其中一方反口咪要等多2年....白白浪費了一年時間囉...有冇人可以幫到我呀...
更新1:

如果同一間分居....but...男方經常不再在家過夜... 到時一口話..冇分過居..係咪都要等2年....

回答 (5)

2007-03-20 5:33 pm
✔ 最佳答案
分居前最好可以簽一份分居協議書(即俗稱分居紙).一般都會上律師樓做;但係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可以自行制作;分居紙字眼必須清晰明確,列明協議雙方姓名,協議日期,協議雙方簽名,最好可以有證人,其姓名及簽名等等.
法庭到真係要判離婚時,除左睇你地張分居紙,其實最重要仲係睇你地實際上有無分居,並唔係佢想話反口就可以當無分過居.
希望你地可以破鏡重圓.

2007-03-20 09:37:04 補充:
我最憎樓上呢種答一大堆抄番來既垃圾既人.希望問者自選答案;就算唔選我都唔好選樓上.
2007-03-20 6:37 pm
如果雙方同意分居 , 應在分居時簽訂協議並各執一份 , 內容要清楚寫明雙方同意在何時開始分居 , 分開居住的兩個不同地址 , 也要注明分居期間小朋友跟誰 , 有沒有膳養費會繳付等 , 這種協議自己雙方定立就可以 , 不必找律師做 , 到分居夠一年 , 憑這份協議就可以找律師申請離婚 . 如果對方不肯事先簽訂協議 , 即不是雙方同意分居 , 那就真的要等兩年了 , 你可以先搬走並更改往來地址 , 保留那些有日期而又有說服力的證據 , 到時就可以清楚證明你們在何時已經分居 , 到時再找律師辦理 . 其實如果雙方都同意 , 可以找律師直接辦理 , 當律師問及你們是否已經分居夠一年 , 你們雙方都承認就可以 , 通常沒反對情況下 , 律師都會照你們雙方意願去做 , 這就不必真的等一年了 .
2007-03-20 5:32 pm
香港法例179 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 條: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1)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1.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2.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3.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在下列情況下,呈請人 / 申請人會特別需要律師協助: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4.需要填寫哪些表格?

雙方提出的共同申請
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時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有關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填妥各項有關表格後,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一併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登記處會將案件編號。以後如有文件需存檔,均須在文件上註明該編號。

5.提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後應怎辦?

呈請人 / 申請人應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表,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審訊。法庭會將該呈請或申請編入下列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


若屬共同申請,祇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就審訊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後,將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6.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請的案件,亦會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呈請人 / 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7.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時間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家事法庭登記處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電話: (852) 2840 1218
傳真: (852) 2523 9170
參考資料:
香港司法機構,家事法庭,律師行
2007-03-20 5:31 pm
分居的原因,是因為夫婦不願意一同居住。

通常人們會認為分居就要簽分居書。但是,簽分居書就一定要雙方同意才可以簽成,另一方不願就完全多餘。

分居是一個事實,不因有沒有法律文件(分居書)存在而受到影響,換言之,這只是一個証據的問題。有案例講明夫婦二人即使是同住在一間居所裡,但二人卻生活得像業主租客一樣,沒有性交,也沒有同吃飯,法庭認為他們二人是分居。

相反,即使二人有分居書,親筆簽名,又在律師樓辦理,並由律師見証,但今天簽紙,明天便從新走在一起,和好如初,雙方就變成了同居而不再是分居,分居書變成了廢紙一張。

現在要做的一份分居書,律師費要三數千元,假使雙方願意,分居書大可由自己來做,中文英文甚至中英夾雜並無不可,總之字眼清晰便可以,証人也不一定要,有當然是好,起碼不會說不是自己的簽名,又或是被人恐嚇威迫。
2007-03-20 5:31 pm
你的憂慮完全正確, 所以一定要有實質的証據, 例如你在某家在一年前的住址証明 (銀行信), 而對方又拿不出來的同一個住址証明便可以了. 當然, 當中仍會有得爭論.

所以最好的方法, 就係去律師樓簽個字囉! 又或者想慳D, 自己兩個人寫張同意書, 簽個字都能夠有法律效力的. 但記住要每人 KEEP 一份 COPY.

收錄日期: 2021-04-18 14: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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