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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d野唔駛high court啩,,,,,你欠三個月租,佢最多去small claim就ok啦。
正題,請參閱以下條例
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58條(對租契及分租租契的沒收租賃權的限制及寬免)內容如下:(留意以下的第1章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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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收租賃權的寬免
(1)因租契內的任何契諾或條件被違反而根據租契所載的但書或規定產生的
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的權利,不得藉訴訟或其他方式予以強制執行,除非及直至批租人向承租人
送達以下的通知─
(a)指明某被投訴的違反事項;及
(b)如該違反事項可予補救,則要求承租人就該違反事項作出補救;及
(c)指明批租人就該違反事項而要求的補償(如有的話),
並且承租人在其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並沒有對可予補救的違反事項作出補救,亦沒有就違反事項
作出令批租人滿意的合理金錢補償。
(2)凡批租人正以訴訟或其他方式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的權利,承
租人可在批租人提出的訴訟(如有的話)中或在其自行提出的訴訟中,向法院申請寬免;法院可
准予或拒絕寬免,按法院在考慮根據本條前述各項條文進行的法律程序、各方根據該等條文作出
的行為以及一切其他情況後,認為適當者而定;法院如准予寬免,則可按法院在每一個案的情況
下認為適當的有關訟費、開支、損害賠償、補償、罰則或其他方面(包括發出強制令以約制將來
任何相同的違反事項)的條款(如有的話)而准予寬免。
(3)凡任何違反事項產生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的權利,而批租人應承租人的
要求而根據本條條文放棄該項權利,或承租人根據本條條文而就該項權利的行使獲得寬免,則批
租人除有權獲得損害賠償(如有的話)外,亦有權將其就該違反事項延聘律師及測量師或估價師
或在其他方面所適當招致的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作為承租人欠批租人的債項而予以追討。
(4)凡批租人根據租契所載的任何契諾、但書或規定或因租金不獲繳付而藉
訴訟或其他方式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的權利,而其後有人以分租人身分申索該租契或其
任何部分所包括財產的任何產業權或權益,並在批租人提出的訴訟(如有的話)或該人為上述目
的而提出的訴訟中提出有關申請,則法院可應該項申請,按法院在每一個案的情況下認為適當的
有關簽立任何契據或其他文件、繳付租金、訟費、開支、損害賠償、補償、作出抵押或其他方面
的條件,作出命令,將該租契或其任何部分所包括的財產,按租契的整段年期或任何較短年期,
歸屬以分租人身分有權享有該財產的任何產業權或權益的人;但在任何情況下,任何該等分租人
均無權要求獲批給年期較其原有分租租契的年期為長的租契。
(5)就本條而言─
(a)“分租人”(under-lessee) 包括透過分租人取得業權
的人;
(b)“分租租契”(under-lease) 在分租人已有權獲批給分
租租契的情況下,包括分租租契協議;
(c)“批租人”(lessor) 包括原有的或派生的分批租人,以及藉
着批租人取得業權的人;
(d)“承租人”(lessee) 包括原有的或派生的分租人,以及藉着
承租人取得業權的人;
(e)“租契”(lease) 包括原有的或派生的分租租契;如承租人已
有權獲批給租契,則亦包括租契協議。
(6)雖然產生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權利的但書或規定根據任何條例而加入租
契內,本條亦予適用。
(7)就本條而言,限定只在承租人不違反契諾的期間才得以繼續的租契,須
按租契可存續的任何較長年期而繼續,且據此而生效,但如該租契載有但書,規定在契諾遭違反
時即產生重收權,則該租契可根據該但書予以終止。
(8)如任何契諾或條件禁止將批租土地或其任何部分轉讓、分租、放棄管有
或處置,而有關的違反事項是在本條生效日期前發生,則本條不適用於該契諾或條件。
(9)除第(4)款外,本條不適用於訂定承租人破產時或承租人的權益被扣
押時即可行使沒收租賃權權利的條件。 (由1988年第31號第21條修訂)
(10)除第(4)款所述情況外,本條並不影響有關在租金不獲繳付情況下
產生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權利或給予寬免的法律。
(11)即使有任何相反的規定,本條仍然有效。
(12)本條的規定並不影響《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章)的條文。 (由1998年第29號第54條修訂)
(13)在本條中,“法院”(court) 包括土地審裁處。
(14)本條的條文,以不抵觸《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及
《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者為有效。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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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d黎講,你欠佢三個月租,你要收返間舖係可以,但係有幾個大前提。
第一,佢要正式書面通知你一次(內容大致係你欠佢三個月租,如果你再唔交,佢就收你舖)
第二,你收到封信後,你依然唔交租
要做齊上面兩個條件,佢先有權去法庭申請收返間舖(即係第1章a-c講的野)
另外,如果佢告緊你的時候仲要你交租,你可以要求法庭申請暫免,(詳情參閱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