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香港,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
1. 對方通姦(adultery),即與第三者發生關係,而申請人不能忍受和對方共同生活;
2. 對方行為表現(如肆賭、不顧家、暴戾)令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
3. 對方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
4.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而對方願意離婚;
5.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
即是說, 如果是上述 1, 2 的問題, 就不用先分居都可以由請離婚, 在一般的情況下, 都要分開至少一年才可以正式離婚。